住院发票上的医保专有名词解析:自费、自付与统筹支付的区别

2024-07-18
来源:网络整理

“自付费用” 和 “自付” 有什么区别?

协调支付是什么意思?

大家能看懂住院发票上其他信息栏的内容吗?

今天,我们要用到住院发票。

我们来看看这些医疗保险条款。

这是一张学龄前儿童的住院发票,目前我市采用浙江省统一的电子医疗费用发票格式,住院发票“其他信息”栏列出了医保费用结算的相关信息。

其他信息栏分为两部分,上半部分主要是参保人员个人信息,下半部分是医保费用结算相关的数据:个人缴费、个人自付、医保统筹基金缴费、其他缴费、个人账户缴费、个人现金缴费。下面对各字段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个人支出: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未涵盖的药品或医疗服务费用。

自付费用包括:

B类药品或物品首付金额、医保超额部分金额、医保合规费用个人自付金额、免赔额。图中个人自付总额为2190.36元,其中免赔额1200元,B类首付121.78元,医保超额部分价格为46.32元。由此可以推算出个人按比例需自付的医保合规费用金额为822.26元(2190.36-1200-121.78-46.32)。

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婴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医保年度内住院达标费用免赔额最高为4万元,在部分三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自付20%。核实个人按比例支付金额是否正确。达标费=费用合计6801.18元-个人费用1321.76元-乙类首付121.78元-超限价46.32元=5311.32元,个人按比例支付金额=(本达标费5311.32元-起付线1200元)*20%=822.26元。核对无误。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该医保履约费用的金额。

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婴幼儿医保待遇:医保年度内住院达标费用免赔额最高为4万元,在部分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时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此项达标费用5311.32元-1200元)*80%=3289.06元。

其他付款包括:

大病基金支付、公费补助、救济金、优待金、天医永宁商保支付。这些非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不需要参保人缴纳,在刷卡(码)结算时,参保人需自行缴纳。所有条件均已实现一站式结算。

个人帐户付款包括:

来自当年账户的付款、来自前几年账户的付款以及来自互助账户的付款。

发票上城乡居民没有医保账户资金,自然就没有支付金额。住院前我已经给爸爸绑定了家庭互助,所以可以用爸爸之前的账户支付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付额。需要个人支付的金额=总费用6801.18元-医保基金支付3289.06元-其他支付0=个人自付1321.76元+个人自付2190.36=3512.12元。

个人现金支付包括:

医院支持的缴费方式有现金、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发票上的病例要求个人缴纳,从互助账户中支付,因此现金支付金额为0。

简单概括就是参保人需要全额缴纳个人费用和个人免赔额,个人缴纳方式为医保账户缴纳和现金缴纳,医保统筹基金以及已经纳入一次结算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参保人先行缴纳,无需先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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