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解决简单债务纠纷的便捷方式

2024-07-18
来源:网络整理

监督程序是专门针对社会生活中涉及欠款或证券等简单债务纠纷而设计的程序。此类纠纷事实往往十分清楚,当事人对债务的存在及所欠债务数额不否认,因此无须遵循一般诉讼程序。监督程序规定了简便的处理方式,不仅便于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而且节省司法资源。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也就是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金钱等其他债务。如果申请人对债务人有债权,但也有债务,则不能申请支付令。例如,A与B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A按约定履行债务后,B未按时支付价款。此时,A对B不负有反支付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A在要求B支付价款之前尚未装运货物,则A对B仍然负有反支付义务,不能申请支付令。

第二,支付令可以送达。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即可以由法官或法警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委托等方式送达。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的,则不能申请支付令。

条款的适用

支付令签发,除应当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外,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首先,要提出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支付的金额或者担保物,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事实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事实。所提出的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二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管辖。具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取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例如,因合同关系请求对方支付金钱的,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因借贷关系请求对方支付金钱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因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的,可以向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总之,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比如房屋租赁拖欠租金、有线电视费、手机费、水电费、贷款等,都应该依照本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此外,实践中,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受理支付令申请时,如果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不得再次受理。受理案件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本院无权管辖,应如何处理?驳回申请还是移送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由于移送、报告、指定等程序会耗费大量时间,与督导程序简便易行的特点不符,因此,督导程序不应适用移送管辖。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可见,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一旦发现自己无权管辖,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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