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现金管理系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总机构现金使用和管理,明确使用范围,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总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行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总行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总行财务收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现金收入管理
第五条 总行各部门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报财务部核算,严禁各部门截留收入、垫付现金。
第六条:坚持收支两条线。总行财务部收到的现金及结算票据应及时存入银行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七条 严禁将所得现金存放在个人名义,严禁将公款存入帐户外,严禁私自设立“小额现金基金”。
第三章 现金支出管理
第八条 总行业务费用原则上超过1000元的,一律以支票转账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以现金支付。
第九条 现金支付手续必须齐全,报销单据必须正确、合法,经主管部门批准,总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下列业务可以用现金支付: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和劳动保险福利;
2.商务旅客的差旅费;
3.购买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以支票结算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4.经营活动杂费;
5、其他须以现金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严格审核以零散购物方式和结算标准以下的现金支付行为,严禁虚报购物用途骗取现金。
第十二条 因公出差人员携带所需现金,必须填写借款单,经总行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支付。
离家员工返岗时,应于当月15日或25日前到公司办理报销手续,不得办理长期借用。
报销时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同时认真核实旅游票证和住宿费,检查发票上是否明确注明每人每日住宿标准,如无注明、发票不全或住宿超出标准,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大学生探亲期间从公司到家里的往返交通费用予以报销,执行以下报销标准:长途交通费用仅限于火车硬座票、四等船票和长途汽车票(乘坐长途汽车专指火车不方便到达的地方);短途交通费用仅限于公共汽车票(含中巴车),其他交通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时,本人须提供相应的票证,无票或票证超出标准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签发银行转账支票时,应当建立支票收款登记手续,经办人员应当及时追偿发票,取消登记记录。
第十五条 严禁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
第四章 储备金管理
第十六条 总公司经理室、行政部门、食堂应当按照核准的标准设立备用金,备用金不纳入库存现金限额。其他部门因经营需要使用备用金的,应当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并报财务部执行。
第十七条 总行经理室备用金标准暂定为5000元,行政管理部门备用金标准暂定为XX元。
第十八条 各部门备用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盗窃、丢失,做好清查。

第十九条 预备费是有关部门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资金,主要用于差旅费、按规定核准的临时人员劳务费用、1000元以内的杂费采购费、小额接待费等。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缴存办法使用准备金。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补充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于每月终了编制备用金盘存清单,经主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后,报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总行、财务部领导应当监督备用金的安全、完整,定期检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财务部根据总行领导的指示向相关部门发放备用金;年度末,相关部门会计人员到财务部结算。
第五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现金库存限额原则上以保证总行3至5天的日常杂费为限,超过限额的,应当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五条 现金库存、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银行预留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应当将所有结算凭证及金融证券存放于保险柜内。保险柜应当加密,钥匙随身携带,无人时应锁门,防止盗窃、丢失。
第二十七条 现金库存必须每日清点、每月结算,做到账实相符。出纳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向总行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禁借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欠条支付款项和挪用现金。
第二十九条 金融处不得代个人存放现金,以防发生意外。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开立存款账户,并由出纳人员负责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当不定期或者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每月终了制作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金额相符。如发现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得擅自出租银行账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现金账簿。记录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人员严禁记录总账。
第三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单据制作会计凭证,对现金收付情况进行逐笔记录,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当每月终了核对未收款项,并及时核对、清理。
第三十六条 记账时,应当严格复核凭证,严禁将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记账。
第三十七条 出纳、会计应当于每月十五日、二十五日定期核对现金、银行日记账及总账,确保账目相符。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经济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九条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使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抵扣库存现金,未经批准提取现金,设立私人秘密基金,虚构用途挪用现金,或者私自存储公款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所有罚款应当缴纳给总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行财务部制定,经总行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