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佣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解析

2024-07-20
来源:网络整理

在设计房地产销售模式的过程中,房地产公司通常会选择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由第三方提供销售服务,促成客户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签约。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会根据销售额向第三方销售人员支付佣金。房地产公司产生的销售佣金应如何处理财务税务处理?

1.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即《财政部关于修改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会计【2017】22号)规定,对于企业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计能够收回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作为取得合同的成本;但该资产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没有取得合同,则企业就不会发生这些成本。

根据新收入确认要求,如果销售佣金预计在一年以上才能收回预期收入(确认收入),则应计入合同成本,而摊销原则要求采用与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对于开发企业而言,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所有发生的销售佣金均计入期间费用,当然从会计角度看,新收入准则对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更能体现“权责发生制”和“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更能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2、销售佣金如何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佣金只要不超过合同收入的5%,就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是“合同收入”的5%,而不是当期确认的销售收入(一般佣金不会超过5%),因此,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

但新收入准则遵循“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与销售收入直接相关的销售佣金,采用与收入相同比例摊销,企业会计处理全部计入销售费用,由于已计入当年损益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根据限额标准在纳税调整表中进行纳税调整。

新收入准则执行后,销售佣金记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不记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销售佣金不体现在损益表中,不能影响公司利润。这笔佣金应该在发生时记入资产类别。“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只能在房屋交付当年结转为销售费用。那么执行新准则的公司应该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销售佣金费用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费用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企业已计算将费用及佣金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相关资产的,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法分期扣除,不得直接在当期扣除。由于新会计准则已将销售佣金确认为一项资产,相应的,虽然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取得成本”,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相关资产”中的“等”字样,已经包括了“合同取得成本”中计入的资产。

因此,对于应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若其已将销售佣金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的,应通过摊销的方式分期在税前扣除,并执行原政策,即在发生的当期依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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