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你知道多少?

2024-07-22
来源:网络整理

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杨帆 律师

近年来,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比例过高,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支付存在争议。下面,笔者就经济补偿金计算和支付中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以供需要时参考。

1、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答:按照现行规定,员工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辞退员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终止;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并进行法定重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解除时,有特殊地方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

3、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部《违反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的,除应支付全额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加付经济补偿金。

4. 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有什么区别?

答:劳办(1995)50号文件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中所称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经济补偿的具体体现,与《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所称的“经济补偿”是同一概念。

5、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劳动部《违反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某些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6、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包括哪些内容?

答:职工下列劳动收入不纳入经济补偿基数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药品、清凉饮料等;

(三)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奖等按规定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务报酬和其他劳务收入,以及版权费、演讲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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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员工工作满一年,给予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不满一年的,给予相当于员工一年工资的经济补偿。

8、计算经济补偿的服务年限是否有上限?

答: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高为12个月。

其他情形下,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不受限制,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单位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1996]3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因单位合并、收购、联营、单位性质变更、法人名称变更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变更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入在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因单位整体调动或组织调动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是计入在现单位的工作时间,还是本行业直属企业间整体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其他调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已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职工在改制重组后重新进入企业就业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职工改制前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在单位的工作年限。

10、军人退役、复员、转业的工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否计入工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队离休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按用人单位改革安置退役义务兵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的规定,军队离休、复员、转业人员的工龄按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计算。《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算法定经济补偿时,退役、转业军人的服役年限应当按照“在单位服役年限”计算。

11、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下限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作原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重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裁员等情形需要终止劳动合同。在这三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要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工资。

其他情形的,按照个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

12、劳动者因私人移民、定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对经批准出国定居的员工,其享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后,员工经批准出国定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3、国有企业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国有企业职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被宣告破产的,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用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此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征。

14、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可以同时领取吗?

答: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领取失业救济金为由拒绝支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以劳动者已领取经济补偿为由停发或者减少发放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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