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诗云,北京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首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事法律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就奖、优秀专业委员奖。专注刑事业务十年,专注于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及数据产业合规领域。
非金融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利用第三方支付接口开办“第四方支付”业务,为他人提供网络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事实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曾某、魏某共同设立被告人武汉雷2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2公司),后雷2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指使被告人程某组织公司员工购买空壳公司信息、私自刻制企业印章,获取大量微信、支付宝支付接口用于收费。
同时,雷二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通过被告人陶某、肖某、熊某等人在互联网上推广微信、支付宝支付接口,非法为他人提供网上有偿支付结算服务。
决定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汉雷某二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互联网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业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曾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某、陶某、肖某、熊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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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支付业务或者变相经营支付业务。
本案中,雷二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经营支付业务或者变相经营支付业务。雷二公司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通过陶、肖、熊等人将从空壳公司信息中获取的微信、支付宝支付接口在互联网上推广,非法为他人提供网络支付结算服务,且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
曾某作为雷某所属二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某受曾某指使,组织公司员工购买空壳公司信息,私自刻制公司印章,获取大量微信、支付宝支付接口,并由陶某、肖某、熊某等人在互联网上推广。程某、陶某、肖某、熊某均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曾某、程某、陶某、肖某、熊某亦构成非法经营罪。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雷二号所在公司没有利用空壳公司信息私自刻制企业印章,而是以合法经营的公司名义申请第三方支付接口,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也构成非法经营。
在(2017)苏08刑终312号刑事裁定中,涟水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等人共同投资重庆赤峰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国付宝、银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支付接口,再由聚富通网站平台将支付接口接入聚富通网站注册的商户,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涟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涟水县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
因此,无论行为人利用空壳公司信息获取支付接口,还是以合法经营的公司名义申请支付接口,只要行为人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利用第三方支付接口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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