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官网推出合规专栏,为企业提供合规服务与法规速递

2024-07-25
来源:网络整理

为贯彻落实司法行政系统教育整顿工作精神,坚持为民办实事宗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精神,推动企业不断加强合规管理,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开设“合规”专栏,搭建合规智库信息发布平台,为企业提供深圳企业发展主要合规领域相关的国内外立法和执法提醒及预警服务,助力企业提升抵御合规风险能力,为深圳“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新规定表达

1.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监测分析报告》

【合规信息】

近日,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会同网络安全协会对历次专项治理和平台监测中发现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进行了汇总梳理,深入分析了问题特点和趋势,形成了《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监测分析报告》。报告主要从依法治理、强制收集、超范围收集、知情同意、隐私政策、明示告知、SDK收集、账号注销、社会监督等九个方面介绍了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总体情况。此外,报告从鼓励示范应用、持续专项治理、重点环节、强化标准规范、完善投诉举报、加大宣传教育、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了合规思路和建议。(信息来源: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

【合规提示】

APP运营者应强化自身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紧密围绕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加强研发与应用的衔接,积极推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决方案,形成示范效应。针对中小型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等APP生态关键环节主体应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加强应用上架审核、存量应用清理、预装应用审核等工作,完善终端个人信息保护功能,筑牢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线。

2. 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上市和信息披露

【合规信息】

12月10日,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共16章459条。主要修订内容为:明确违规买入股份的表决权限制,增加违规超额增持的股东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等规定;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增加对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征集投票权和提案权的规定,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 为防止资金占用等恶意违规行为,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不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股份公司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与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按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信息来源:深交所)

【合规提示】

深交所此次修订,既“承接”了新证券法等上位规则的要求,强化了交易所规则与法律法规的功能互补性,又“首创”了指引细化原则依据,提供了强有力的监管抓手,还对信息披露义务范围、信息披露质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各项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中介机构资质等进行了补充调整。深交所上市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指引的修订情况,检查内部规章制度是否需要更新、业务合规流程是否需要调整优化,并重点关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三会运作等事项,做到合法合规,实现高质量发展。

执法更新

1.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下架侵犯用户权益应用程序名单的通知。

【合规信息】

12月9日,工信部发布通知。针对11月3日举报的侵犯用户权益、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APP,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工信部组织下架了某影音社交软件、某社交卡拉OK软件等共计106款APP。工信部要求,相关应用商店应在通知发布后立即组织下架列入名单的应用软件。对部分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整改的APP,地方通信管理局应依法对APP运营者进行行政处罚。(信息来源:工信部)

【合规提示】

APP运营者需加强对APP超范围、频繁请求权限、收集非服务场景所需用户个人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下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整改。企业将守法作为市场经营的底线,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网络安全要求。在发现个人信息相关的合规风险和漏洞后,应积极主动、全面系统地应对和处理相关问题,避免因被动应对而遭受更大的处罚和损失。

2. 某第三方支付上市公司因七项违规被监管罚款360万元

【合规信息】

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某第三方支付上市公司因违反外包管理规定、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要求、未按规定设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未落实属地化经营要求、未与商户签订受理协议、未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未留存商户培训资料等7项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警告。公司还被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350万元,罚没总额达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今年以来已被开出近50张罚单,罚没总额近1.8亿元,其中4张罚单金额达数千万元。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合规提示】

在支付行业持续强监管背景下,合规发展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生命线”。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规范业务经营过程中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和流转,落实交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等要求;对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其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用户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在境内进行;建立完善商户管理机制,开展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协议签订、培训、持续风险监控等活动,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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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信息

1. 多家中国企业及个人被美国财政部列入制裁名单

【合规信息】

当地时间12月10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以所谓朝鲜制裁和人权问题为由,将四家涉华实体及三名中国公民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名单)。上述四家涉华实体均受到二级制裁;而某人工智能集团公司则被列入中国军工综合体企业名单(NS-CMIC名单)。(信息来源:美国财政部)

【合规提示】

所谓二级制裁是美国典型的长臂管辖,广泛适用于全球任何地方的任何非美国籍人士。基于二级制裁规则,OFAC可以限制相关实体与受制裁对象进行任何重大交易,无论相关交易是否涉及美国民众、美元、美国金融机构及其他美国元素。企业应更新自身的贸易制裁名单,在交易前对合作伙伴进行扫描调查,慎重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及交易策略。NS-CMIC名单主要限制美国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该公司证券或证券衍生品,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制裁或出口管制限制。针对上述制裁信息,企业还应关注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和《阻止外国法律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适用性,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及合作伙伴要求确定风险偏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交易。

2. 俄罗斯电信服务提供商在监管期间再次受到 FCPA 调查

【合规信息】

近日,俄罗斯最大电信服务提供商披露,在合规监控中,其亚美尼亚子公司的部分交易存在问题,可能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该电信服务提供商展开内部调查,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披露了这些交易,两部门均要求其提供有关交易的进一步信息。

2019年3月,该电信服务提供商就其在乌兹别克斯坦的FCPA相关不当行为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根据和解协议,该电信服务提供商被罚款8.5亿美元,并接受合规监督。合规官有权审查和检查其反腐败合规指南、政策和程序。(信息来源: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合规提示】

在一些FCPA和解案件中,美国司法部要求企业对不当行为进行“根源”分析并制定合规计划,并可能指定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在合规监察期间监督企业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国际化中国企业应首先建立完善反腐败反贿赂合规制度,遵守适用的反贿赂法律法规,明确合规行为规则,完善公司投诉举报机制等,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合规检查与调查是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的重要方面,企业应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监督与调查计划,确保严格遵守合规要求,积极开展内部合规管理工作,避免违规行为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3.某跨国电商巨头被意大利执法机构罚款11.28亿欧元

【合规信息】

当地时间12月9日,意大利反垄断监管机构意大利竞争与市场管理局(ICA)宣布,决定对一家跨国电商处以11.28亿欧元(约合81亿元人民币)的罚款,罪名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ICA表示,该电商在意大利市场平台的中介服务领域占有支配地位,利用这一优势支持在其平台上活跃的卖家采用自己的物流服务,并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这不利于竞争对手提供的物流服务,也强化了其自身的支配地位。除了11.28亿欧元的罚款外,ICA还要求该电商采取整改措施,接受审查和监督。对此,该电商回应称,坚决反对意大利反垄断机构的决定,并将向当地法院提起上诉。(信息来源:意大利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合规提示】

意大利反垄断法的立法体系是对欧盟反垄断法的补充立法,即意大利反垄断法在没有欧盟反垄断法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其解释遵循欧盟反垄断法所包含的原则。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允许意大利反垄断监管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对电商公司进行处理。在全球反垄断浪潮下,跨国公司极有可能同时受到不同法域监管机构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有鉴于此,任何法域的经营者都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特别注意避免实施限制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四、经合组织采纳2021年建议并更新《反贿赂公约》

【合规信息】

12月9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决定通过《国际商业交易中打击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以下简称《反贿赂公约》)2021年更新建议,进一步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公职人员行为。通过2021年建议的《反贿赂公约》规定,成员国应追究本国个人和公司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责任;并增加了关于外国贿赂、制裁和没收、非审判性解决、国际合作、记者保护、合规激励和数据保护等新章节,扩大了成员国调查和执法、提高认识和培训以及公共利益(包括公共采购)的范围。(信息来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合规提示】

中国虽然没有签署OECD反贿赂公约,但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时,在刑法第164条中增加了如下内容:“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就将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因此,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杜绝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不仅是中国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也是在OECD反贿赂公约签署国开展业务的合规要求。 相关公司应持续完善反腐败与反贿赂合规制度,遵守适用的反贿赂法律法规,明确合规行为规则,提升企业法制合规竞争力,确保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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