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使用原海关电子缴税系统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海关税收支付便利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关税收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原电子支付系统”),切换使用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企业可选择柜台缴纳,也可登录“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采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关税及费用。具体操作请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
二、原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担保功能自2018年9月15日起停止使用。经海关确认相关担保所涉税款已全部缴纳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退还原银行担保。
3.参加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的企业应自通关报关单生成电子税务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送扣税(费)指令并完成纳税。收到扣税指令并完成纳税的,海关填制完税缴款书并转交柜台缴款。
四、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2011年第53号公告、2014年第78号公告和2015年第24号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特别公告。
海关总署
2018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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