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管理,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知悉。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6 月 30 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劳动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意见的通知》(劳保部发[1999]22号)和《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所必需的、经过核定收费标准的基本医疗服务设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急诊留观室床位费。
第五条(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付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支付费用由市医疗保障局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普通病房床位费用按照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批准的同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收费标准和等级医院附加收费标准执行;
(二)护理病房床位费用按照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护理病房四人间费用标准执行;
(三)层流洁净室床位费用按照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床位收费按照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急诊观察室床位费用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和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批准的等级医院附加收费标准执行;
(六)新生儿床位费按照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参保人实际住院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实际床位费;参保人占用两张以上床位或者家庭式产房等超标准病房,实际床位费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8)市医保局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项目费用)
下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被保险人就医(转诊)及咨询的交通费用、救护车费用;
(2)取暖费、风扇费、空调费、供暖费;
(3)电话、电视、电炉、煤气、冰箱、食品保温箱等使用费;
(四)住院期间餐费;
(5)陪护费、护理费、洗衣费等服务费用;
(6)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赔偿;
(7)尸体处理费、冷藏费;
(8)文化娱乐活动费用;
(九)特殊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费用;
(10)市医保局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急诊留观室床位费中的生活必需品、院内交通用品、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额外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人员额外收取费用。
第七条(服务条款)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支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因床位不足安排参保人员入住超员病房的,应当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部分的费用告知参保人员或者其家属,并取得参保人员或者其家属书面同意。
第八条(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调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结合本市医学科技和临床医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调整的基础上,适时调整。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26年7月31日到期。《发布通知》(沪医保[2001]15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