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派遣劳务合同中用人单位的禁止行为及劳动者费用承担问题

2024-07-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李晖

组织机构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司法意见

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务派遣合同中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的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出国劳务的必要费用。如果该条款由劳动者承担,则为无效格式条款。

知识点

1、外派劳务合同可以约定劳务人员支付押金吗?

2、劳动者出国劳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禁止哪些行为?

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经过哪些行政审批?

经典案例

2016年7月20日,A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张某工作地点为非洲。A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境外劳务派遣就业合同》,约定:A公司为张某办理境外签证前,张某同意以预付款的形式向A公司支付定金……若张某在任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A公司及现场负责人书面同意,张某持往返机票及护照回国后一周内报关工作签证配额申请费、签证费、机票费等……

2016年8月19日,张某前往尼日利亚工作,11月7日辞职。

2017年4月6日,A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退还A公司的各项借款,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支持A公司的请求,A公司不服该裁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

一、关于境外劳务派遣就业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中格式条款的效力。

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一条中“张某同意以预付款形式向A公司支付押金”的约定,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并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签证费、机票费等因工作而产生的、本应由雇主承担的费用,只有在雇主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报销。这是免除雇主义务,排除雇员主要权利的条款。

综上所述,《境外劳务派遣就业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为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根据借款明细及借款单上的款项性质、金额,2016年7月20日两笔各1万元的暂付款为张某出国工作的机票费及签证费,系因工作产生的必要开支,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而产生;2016年8月21日、9月5日、9月13日三笔各2万奈拉的暂付款为备用金、生活费、资金占用费,应当用于保证正常工作。A公司称该三笔款项均为张某个人借款,且暂付款单上的明细是A公司财务部根据张某的要求书写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2016年9月27日、9月30日分别支付的奈拉、奈拉暂付款,经双方确认为A公司安排张某赴加纳学习培训的签证费、机票费,及工作相关培训费用。

综上所述,上述费用均为用人单位合理支出,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由劳动者承担并不适当,故A公司要求张某承担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明细清单显示其他垫款7045元,A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的真实性,故A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于A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各项预付款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

律师评论

以上典型案例,涉及到对外劳务派遣合同中定金协议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在此做几点解释:

1、外派劳务合同可以约定劳务人员支付押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过程中,不得扣留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具体而言,用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合同管理及支付明细表_合同付款明细统计表_合同付明细的怎么做

一、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暂住证、居住证、护照等证件;

二是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本案中的A公司要求张某以预付款的形式支付押金。

上述行为在海外劳务派遣合同中十分常见,由于劳动者在偏远地区提供劳务,用工单位难以及时有效进行劳务管理,为防止劳动者擅自离岗或回国,用工单位会采取扣留证件、缴纳押金等方式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此类内容,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劳动者出国劳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在海外劳务派遣中,工人在海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费用,比如差旅费、海外住宿费、培训费等,这些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如果这些费用是劳动者提供劳务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所必需的,例如出入境签证费、机票费、住宿费,以及劳动者在国外接受的与提供劳务相关的培训费用,原则上应当报销。由用人单位承担。

若非与工作相关,劳动者个人消费所产生的费用,如购物、交通等费用,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本案中,A公司与张某约定“若张某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则应由A公司承担的费用,需经A公司及现场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报销”。该约定不合理,合同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法院对A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已报销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治理建议

1.境外劳务派遣企业应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

我国对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有严格的限制,必须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批准后,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对从事对外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年9月5日联合发文,要求经国家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招用劳务人员时,须到劳务人员注册居住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派企业未备案招收劳务人员,情节严重的,商务部有权不通过其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宣布其失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此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还应当在取得经营资格、办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交存30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备用金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必须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交存。

2、劳务派遣单位如何避免违法解约?

如果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才是真正的用工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承担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规范用工行为,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约定,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需要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派遣单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李辉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公司法律事务部企业风险控制中心总监、行动教育在线商学院《法律风险》讲师、中级并购交易专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合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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