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外地员工需通过手机定位等方式“打卡”记录考勤,杨某因考勤记录不合规被视为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杨某胜诉,公司将案件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做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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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杨某是北京某公司的推广经理,工作内容是负责在南京推广该公司开发的便利店订餐软件。2018年8月28日,该公司向杨某发送了一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邮件,以杨某上报考勤不规范视为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诉讼期间,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以证明解除决定的合法性。公司相关规定规定:连续3天旷工,属于违反考勤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推广经理需下载公司考勤管理软件并开通定位,每天拜访不少于10个客户门店,每次拜访都要拍照上传打卡,时间点需覆盖8小时工作时间。如果拜访每天只集中在特定时间,则按旷工处理。根据考勤软件记录,杨某7月1日至8月15日每天的打卡时间明显不同,有的工作日没有记录,有的工作日只打卡一次。
对于考勤信息,杨某称软件系统出现问题,无法正常上传信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杨某亦无其他证据,无法说明部分时段每天上传一次信息的情况。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作为推广经理,需要独自开发客户,其实际工作地点在南京,从工作内容和地点来看,北京公司确实难以直接远程监督员工的工作,因此公司采取手机定位打卡的方式监督远程销售岗位员工的出勤和工作情况,具有合理性。
考勤系统显示,7月份,虽然部分工作日满足每日10次以上打卡的要求,但杨某每天走访13家门店的总时长不超过20分钟,且大部分时间只有4至5分钟,且集中在上午8点左右,除此时间段外,没有其他上班打卡记录;7、8月份部分日期,杨某每天仅完成1次打卡,且被拜访人手机号相同。因此,杨某是否确实按照公司要求开展销售工作、提供劳务,值得怀疑。
在杨某未作出合理解释及提供证据的情形下,法院认定杨某知悉相关规章制度,但确实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按公司要求上传打卡记录,且无法证明其上班的事实,因此公司认定杨某缺勤符合规章制度并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合法,无需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判决宣告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考勤方式和统计方式逐渐由人工走向智能化,指纹打卡、人脸识别打卡日益普及。如今的“移动考勤”方式突破了固定考勤地点的限制,被广泛应用于销售等现场岗位。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也有可能增多。
对此,蔡晓法官分析,在适用移动考勤的案件中,认定劳动者是否缺勤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潇湘晨报综合北京海淀法院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