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扣发、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禁止参与建设工程招标
●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不得违法将工程分包
● 总包商应督促分包商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本报讯(记者李燕 通讯员陈晓华)3月21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切实保障我省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通知要求,在参加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投标企业应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前三年支付职工工资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存在克扣、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禁止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已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将工程分包,其他单位和自然人不得依附已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禁止分包单位将已分包的工程再转包、违法分包,其他单位和自然人不得依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鼓励工程总包企业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支付工资。总包企业需要将劳务、专业化工程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工资管理、支付的义务。总包企业项目部应当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督促分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分包商必须接受总包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民工的实名管理。总包商必须监督分包商通过合法渠道招用农民工,与每一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和工资结算方式等具体事项,建立每月农民工名单,并按月留存每一名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分包商必须直接向每一名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通过自然人的“包工头”支付工资。总包商和分包商必须将农民工名单、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保存至建设项目竣工后至少三年备查。
通知还要求,今年1月1日后全省各类新开工建设项目,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建立台账,逐项确定专人负责,督促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将工程款和工资分开管理,每季度检查一次工程款和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工程款和工资支付台账,确保各建设项目的农民工按月拿到应有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