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我公司某公司与英国进口商签订了出口某种商品的贸易合同,约定以人民币计价,以英镑支付。合同签订时,人民币对英镑的汇率为1元人民币兑0.20英镑,成交总额为40万元人民币,按签订时的汇率折合为8万英镑。但当时英镑不断下跌,于是我们建议在合同中增加外汇套期保值条款,出口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也分两批开立。经与外商协商同意,合同中规定的外汇套期保值条款为,每批货物装运前半个月,英国进口商开立一张英镑信用证,按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英镑汇率将人民币货款折合成英镑支付。 但英国进口商在每次开立信用证前都要电报通知我方所使用的人民币对英镑汇率并请求确认。从合同签订到完成,英镑汇率一路下跌。英国进口商第一次开立英镑信用证时,人民币对英镑的汇率为1元兑0.21英镑,交货金额为24万元人民币,折合5.04万英镑。第二次开立英镑信用证时,人民币对英镑的汇率为1元兑0.225英镑,交货金额为16万元人民币,折合3.6万英镑。 按照每批货物的人民币货款按每次装运前半个月的汇率折算成支付货币英镑的结果,我方实际收到的40万人民币保持不变,但由于采用了外汇套期保值条款,我方实际收到的英镑金额由签订合同时的8万英镑调整为8.64万英镑,增加了6400英镑,弥补了因英镑下跌造成的出口收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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