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以来
支付交易变得非常方便
手里拿着手机
无忧退出
这不仅改变了传统的支付方式
同时
无现金社会大有趋势
还
移动支付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
它也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所以
如何防范移动支付犯罪?
今天,“法官来了”。
我有幸被邀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
蔡秀法官
让我们来谈谈如何预防移动支付犯罪
演出现场
所谓移动支付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移动支付的交易规则、技术漏洞、监管不力等,实施侵害公私财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我们发现,利用移动支付实施财产侵权犯罪,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直接盗窃,即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账号直接转移他人的财产。这些犯罪大多是由熟人实施的,他们通过获取原始支付密码或使用小额快速支付或使用私下设置Face ID和指纹等支付密码的方式,秘密使用被害人的手机进行转账。
蔡法官,您能告诉我们一些关于这种犯罪的情况以及如何通过案件来预防它吗?
好的,我们通过两个案例给大家解释一下。
案例 1
事发当天,被告人林某趁高某洗澡时使用高某的手机,利用微信的小额免密功能向自己转账,从高某的银行卡中偷走了2000余万元。被害人高某发现后报警,警方将林某逮捕,最终,林某因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很多手机支付APP都有小额免密功能,开通这个功能后,一些小额交易就可以在没有密码的情况下完成。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利用此功能,在无准备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手机转账,向他们的微信、支付宝发送红包。这些犯罪大多是由熟人实施的,被害人在管理手机方面普遍疏忽大意,双方的密切关系给了犯罪分子一个可以乘之机。
建议大家好好爱护自己的手机,尽量不要让别人使用,最好不要开启小额免密功能。同时,需要开放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工具的所有功能,以确保支付安全。以微信为例,可以在“钱包”中开启“支付安全”,建议开启里面的所有安全功能。
案例 2
那里
类似这样的案例是这样的: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在玩游戏时相识,后两人发展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王某发现李某在支付宝中有钱,并趁李某的睡眠之机,将2万元从自己的支付宝中转入自己的支付宝, 然后通过蚂蚁借款的方式,将5万元从李的支付宝转入他的支付宝。被告王某发现李某的支付宝有异常后,告诉李某,这笔钱是他转的,并给了李某一张借条。最终,被告人王某也因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手机不仅仅是一种通讯工具,手机携带着我们的个人信息,安装了第三方支付软件,绑定了银行账户,这关系到我们的财产安全。
蔡法官,有没有人会冒用别人的身份,通过获取个人信息来窃取别人的银行存款?
你说的问题是移动支付犯罪中常见的第二类移动支付犯罪,即冒用他人的银行卡,即通过获取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将他人的银行卡与移动支付软件绑定,然后冒用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这类犯罪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通过个人信息补发原手机卡,通过手机快速支付骗取钱财;有的在报失信用卡后,通过将新卡绑定到移动支付软件来刷新卡;也有人利用移动支付软件绑定他人银行卡,挪用公款。
案例 3
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合伙人,两人曾合伙开过中介公司,通常两人关系比较好,互相毫无防备,胡经常玩郑某的手机,被害人郑某年纪比较大,对手机操作不熟练,曾请胡某帮忙注册支付宝, 在此过程中,胡某记住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被告胡使用郑某手机号注册微信,绑定郑某银行卡,并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从郑某银行卡中盗窃5万元。最终,被告人胡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有些人对移动支付应用不熟悉,需要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注册账号等操作,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提供自己的所有个人信息,留下了安全隐患。
建议您妥善保管其中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和个人信息,即使需要他人帮您注册账号,也尽量自己动手。注册后,应留意自己银行卡的扣款信息,如果有任何不知晓的消费信息,请务必及时与银行取得联系。
案例 4
被告人韩某非法获取被害人张某的个人信息,在电信营业厅补发其手机卡,使用被害人张某伪造的身份证重新申请张某的银行卡,并使用支付宝等在线快捷支付账户接收验证码进行购物、转账等行为。 从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中共盗窃20多万元。被告人韩某利用被害人非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复制电话卡,并将被害人的银行卡与被复制的电话卡关联,通过网购等方式骗取银行卡内款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目前,许多移动支付应用程序都是通过手机号注册的,一旦犯罪分子复制您的手机卡,他们可以通过验证码更改密码。同时,绝大多数移动支付应用程序都具有快速支付模式。在这种支付模式下,用户只需输入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和移动支付软件收到的验证码即可完成支付。一旦SIM卡丢失或其中的信息泄露,犯罪分子就可以通过手机号接收验证码,窃取我们的财物。
因此,您必须保护好自己的手机卡及其中的个人信息,当手机莫名其妙地停止使用、手机卡突然失效或服务停止时,您应及时与运营商核实情况,并尽快与移动支付商家取得联系。
案例五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聂某为朋友,张某去聂某家玩耍时,称其手机没电了,想借聂某手机登录微信。后来,他用聂某的手机登录聂某的京东账户,开了京东金条业务,将人民币提取到聂某的银行卡上,他告诉聂某是朋友给他寄了人民币,他不方便先转入聂某的银行卡,这样聂某就会把钱转给他。聂某在被告人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人民币转给被告人张某三次。后来,聂某收到 的还款通知,才得知有人在用他的名义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冒用他人的名义在移动支付平台上进行贷款,这类犯罪既可以像本案一样直接使用被害人的手机进行操作,也可以通过掌握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来实施。根据具体的行为方式,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不同,所犯罪行也不同。它可能涉及盗窃、信用卡欺诈、合同欺诈或贷款欺诈。
我相信你已经听说过,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涉及不同的犯罪。我们经常会遇到扫二维码支付或接收小礼,有时候会带来安全隐患,蔡法官,您能跟我们谈谈相关的法律问题吗?
您所说的情况属于第三种类型,即使用第三方软件或技术的盗窃类型。不法分子捏造各种理由,诱骗受害人扫描带有病毒的静态二维码或点击含有病毒的短信和电子邮件,使受害人的手机受到监控并截获信息,然后利用截获的支付宝密码等信息窃取他人的财物。
案例 6
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在家中实施盗窃罪。他通过电脑或手机向一个不特定的手机号码发送了一条含有特洛伊木马病毒的短信,内容是“我是XX,这是一个文件,请看一下,http/xxx.”,这个链接实际上是一个特洛伊木马病毒,如果受害者点击这个链接,手机就会被特洛伊木马病毒感染, 而手机中的联系和验证码短信,可以传送到鲁某控制的邮箱和手机。陆某取得短信后,通过手机的网上营业厅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更改被害人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密码,控制被害人的银行卡或网上银行,通过消费或转账等方式窃取被害人的钱款20多万元。他后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 7
被告人黄某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淘宝用户购物信息和联系方式,假冒淘宝客服,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以购买不成功、需要退款或退款为由,在钓鱼网站上要求被害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 而他们在获取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后,盗窃了被害人银行卡中的资金,被告人黄某等人通过类似方法先后盗窃了多名被害人的钱款。黄某等人最终因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