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人社[2020]75号
汕头保税区、高新区、华侨先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施工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防范和解决建筑企业克扣工人工资问题,现将《汕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水务局
2020 年 5 月 22 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建筑工程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防范和化解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条例〔2019〕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专业分包)。
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基金)用于支付在建建筑工程中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开设专门银行存款账户,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存入资金,作为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在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用人单位不主动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从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应得的工资及时发放。
第四条 自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存款账户,或者提供已开立的工资保证金存款账户账号,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行政部门、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工资保证金存款账户资金专项使用协议(以下称五方协议,见附件1),约定存款的存、取、退还方式,银行函告义务,并明确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提取后等额补充相应资金。建设项目应当设立工资保证金存款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存入保证金。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可以对出具工资保函、开设工资保函专用账户、工资保函缴存、同意提取工资保函支付拖欠工人工资、提取后等额补充资金等事项依照本办法进行约定。
第六条 保税区、高新区、华侨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工资保障基金专户管理部门;其他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相应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工资保障基金专户管理部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并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缴纳工程建设合同总造价3%的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款金额上限不得超过500万元(含本金),最低不得超过5万元。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缴存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前两年未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拖欠工资的,可通过填写《降低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缴存工资保证金前两年内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新开工项目保证金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4.5%(含本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新开工项目保证金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6%,保证金金额不设上限。
第九条实行第三方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担保或者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缴纳工资押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缴存工资保证金前,应当向所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五方协议或在汕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并依次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出具工资担保书或者缴存工资担保金后,应当填写《工资担保金管理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将该单位纳入工资担保金管理。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报告备案和日常监管时,应当将项目工资保障基金开户、拨付情况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者就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建设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取保证金,按照五方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以第三方担保代替工资保证金的,由担保人垫付工资。
工程分包商的承包人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用总包商的工资保证金垫付,垫付的款项可以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总包商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存款专门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未付工资的,应当从专门账户资金中全部提取,按比例支付:已支付工资=应付工资×(工资保证金存款/未付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已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工资保函垫付未付工资但工程尚未完工的,已开立专门银行账户、已开立保函或者第三方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足差额,并将新的付款、投保或者担保证明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使用保函或者第三方担保的建设单位在保函到期或者担保期届满后仍未按照建设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的,应当根据实际施工时间续办保函或者第三方担保。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农民工工资已全额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五方协议的约定向管理工程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工程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申请,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在退还申请公示期内未收到欠薪举报或者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押金退还通知,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公示期间收到欠薪投诉、举报,经核实属实的,工资保证金暂不退还,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欠薪行为依法处理完毕后,方可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开户银行收到退还通知后,应将专户中的项目工资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给建设单位,并核销项目工资保证金账户。同时,应按照五方协议的规定将处理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不得因支付为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其他原因被扣押、冻结或者划拨。
工资保证金必须专款专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取、挪用于本单位实施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其他事项。
主管部门依法冻结、扣划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账户时,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工资担保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担保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查询工资担保账户资金存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或者失效,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录:
1.工资保障存款专户管理协议.doc
2.工资保障基金管理审核申请表.doc
3.降低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一半申请表.doc
4.提取工资保证金通知书.doc
5.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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