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人社[2022]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就业指导意见》
关于工资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银保监局,沈抚示范区党建部、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条例》(人社部发〔2021〕65号)要求,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条例》,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中国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
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
2022 年 1 月 26 日
(本文件已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辽宁省建筑业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的总承包企业(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按照工程建设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的、专门用于支付所欠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省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项目申请办理工资保函,工资保函可以通过存入银行工资保函专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附件1)或者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下列在建项目:
(一)所有依法须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报告方可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
(二)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开工报告,且施工合同额(或年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 工资保障基金制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实施具体管理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为“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应行政区域以下统称为“工资保障基金管理区”。
同一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以上工资保障基金管理区域,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工资保障基金存管
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资保函存入项目所在地银行或者申请开具银行保函。
第七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的开立、存放、查询、提取、销户、出具保函等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项目所在地工资保障基金管理区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状况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自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担保专用账户,用于存入工资担保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存管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商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管协议》(附件2),总包商和经办银行应当将协议抄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障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工资保障存款的存储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障存款账户进行特殊标记,并通过电子专用信息传输系统等系统对扣押、冻结或者划转作出统筹限制,防止不当扣押、冻结或者划转,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工资保障基金按照建设工程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比例缴存,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列示:
(1)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工资保证金比例为1%;
(二)合同金额3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比例为1.5%;
(三)合同金额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比例为2%;
(四)合同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比例为3%。
(五)合同额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一年内未发生所承接工程欠薪现象的,该工程免于提取工资保证金。
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区域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按上述合同金额范围降低0.5%的押金比例。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总承包企业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区域内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且连续两年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其新开工项目缴存比例降低50%。对连续三年无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银行按月支付管理的,其新开工项目可免交工资保证金。
总包商在存入工资担保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存在拖欠工资担保管理区域内农民工工资的,工资担保金缴存比例增加50%;总包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工资担保金缴存比例增加100%。
第十三条 工资保函账户本金及利息归开立该账户的施工总包企业所有。工资保函账户监管期间,企业可以自由提取、使用工资保函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存款账户中的本金。
第十四条 总承包方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现金方式交存工资保证金,保函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应交存工资保证金数额。
担保书原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 银行保函的受益人应当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函性质应当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
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行政决定,责令其限期偿还工资或者提前偿还工资;逾期不偿还工资的,承办银行应当依据保函内容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提供有效担保,担保有效期至少为1年,且不得短于合同期限,工程未完工、担保到期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担保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醒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担保书或者延长担保书有效期。
第十七条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已缴存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银行保函的总承包企业名单及对应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总承包企业应当将该工程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情况纳入维权信息标识的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责令总承包企业限期支付或者提前支付工资;总承包企业逾期不履行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使用工资保证金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附件3),书面通知总承包企业和经办银行。《支付通知书》应当附送《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表》(附件4)。
经办银行应当自收到《付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从工资保证金存款账户中划拨相应金额的资金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总包商以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出现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银行应当自收到《付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银行保函协议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
使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出现前款情形的,总承包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担保范围、担保金额相同的新的保函,新的保函无效。
第二十条 当工资担保对应的工程完工或者合同终止时,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书面承诺工程项目不存在尚未解决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在施工现场张贴维权信息公告板30日,方可申请注销工资担保专户(退还工资担保书或银行保函原件)。
总包商应持《领取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退还(注销)确认书所需材料》(附件5)所列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退还(注销)确认书》。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总包商提出的注销工资保障资金专户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退还确认书》。
工资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而非现金形式存放的,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总承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银行保函原件。
经办银行收到《退还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资金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商可自由处置账户资金或销户。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总承包商出具《退还确认书》或者退还银行保函原件后,应当将上述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工资保函对应工程存在尚未解决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应当在审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总包商,总包商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初步清偿)债务后,方可提出返还工资押金或银行保函原件的书面申请。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检查机制,对工程核实完工后、总包商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退还申请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总包商应当主动启动退还程序。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人认为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障金应当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者先行垫付所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所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挪作他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障资金不得以除支付为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任何理由被扣押、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总承包企业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存入、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更新担保函)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会商、案件移送等执法协调机制,对总承包企业给予限制其承接新项目、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障基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置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设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在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其信用记录,并依法实施信用处罚。
对擅自减免、超额征收、违法挪用、无理拖欠返还工资保障金的行政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市政、铁路、公路、水运、民航、水利领域以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条例执行。
采用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的,适用银行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第十二条(以下简称“本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农民工工资存款银行保函(样本)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样本)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样本)
4.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表(样本)
5.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注销)确认书所需材料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注销)确认书(样本)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序列号:
签发日期:
局:
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条例》、《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基金规定>的通知》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担保基金实施办法》的规定,该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营业执照号码:)需依法存入(大写金额:)农民工工资担保金。经存入企业申请,我行(担保行名称、地址)现以你局为受益人,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金额不超过(大写金额:)的即期付款保函,保证仓储公司支付所欠承包工程农民工工资。
我们保证在收到你局出具的仓储企业未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的书面通知原件、本保函原件及《关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支付上述担保金额,并按照《关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的规定向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本保函有效期自 日 起至 日止。本保函到期、担保义务已经履行或就同一项目在我行开立新的保函时,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撤销,本保函均失效。
银行开户(盖章)
地址:
签约时间:
附件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样本)
为更好监管农民工工资存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存款规定的通知》《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存款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工资存款由存款企业与银行对农民工工资存款(以下简称工资存款)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1.工资保证金仓储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应当依法缴存保证金,保障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除出现《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
2.存款企业承诺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确定的具体存款比例缴存(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无义务审查该存款(补足)是否充足。
3、银行对存款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存款按定期()年进行管理,到期自动划转,本金及全部利息收入归存款企业所有。
四、存款企业不得以工资保证金存款相关证明作为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存款相关证明上注明“专项资金不得作为质押”字样。
5.工资保障基金的使用方式如下:
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需要提取工资保障金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缴存企业和指定银行,并出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缴存通知书》),银行依据《缴存通知书》从工资保障金账户中划拨相应金额,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收款人(农民工)。
除上述规定外,因其他情形导致工资保障基金减少的,银行应当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但经主管部门依法冻结或划拨的除外。
对于超过存入企业实际存入工资保障金金额的部分,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6.工资保障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障金使用有关情况告知缴存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本协议一式两份,存管企业留存一份,银行留存一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一份。
注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施工合同金额、仓储比例等)
注2:押金金额
存款金额:1亿元
小写:
注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存企业及银行账户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接触:
电话:
传真:
仓储企业:
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接触:
电话:
传真:
银行账户: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接触:
电话:
传真:
存款企业银行账户
(邮票) (邮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 (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附件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样本)
工资存款存储
公司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合法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