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宿设计方案(连片开发需提供连片开发设计方案、立面改造方案、功能布局方案及施工图);
(四)民宿建筑面积、层数、客房数量等信息;
(五)民宿房屋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乡村住宅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
(七)诚信经营承诺书(包括房租承诺、安全生产承诺、定额投入承诺、统计数字承诺等);
(8)民宿搬迁承诺书。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登记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三章 连续开发管理
第十七条 连片开发是指已经登记为投资项目的民宿开发,由同一投资主体编制的连片开发设计方案,投资规模在同一地块内5栋及以上且相邻建筑间距不超过50米,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金额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民宿开发。
第十八条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庄连片开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发展控制性规划已明确提出,对整个村庄进行开发,不再单独备案民宿开发。
第十九条 鼓励公司化、集团化运营,创新招商模式,积极引进高端开发运营主体,推动民宿发展提质升级。
第二十条 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成立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自主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参与连片开发(含物业卫生、布草洗涤等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连片开发的民宿,按照连片开发设计方案,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全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联动,有效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用于民宿建设。村庄规划可预留不多于5%的弹性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等必须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的小型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二条 支持连片特区民宿发展,探索积分制供应土地、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模式、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等创新土地使用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支持已收储的国有闲置房地产资源统一对外招商,引进专业团队发展民宿,打造民宿产业发展示范点。
第二十四条 连片开发的家庭旅馆可以根据设计规划和业务需要,设置可移动、可拆卸的临时建筑,区域划分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连续发展的民宿参与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奖项评选、等级评定、精品旅游线路推介以及小微金融贷款等政策申请给予优先支持。
第 4 章 架构风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宿建筑风格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除连片开发的民宿外,建筑风格应当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家乐建筑立面图集》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石屋保护与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民宿修缮、改造应当遵循原址、等面积原则,按照已备案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改变。不得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安全。
第二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清运、处置建筑垃圾;未委托的,由区管理局联系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费用由民宿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申请外立面改造的连片民宿,开发范围应当在《石屋风貌保护村落名录》(附件3)之外;设计方案、施工图应当由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绘制。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房价诚信经营承诺制度。民宿应当在登记注册时签订房价诚信经营承诺书,并向消费者公开张贴。
已登记注册的民宿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推动行业价格自律,倡导民宿经营者履行诚信经营承诺、合理确定客房价格,协助价格监管部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宿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拒不改正的,应当撤销其登记资格,并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一)擅自改变外立面、增加“两违”行为的;
(二)违反诚信经营承诺书情况严重的;
(三)不良行为引发严重负面舆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被撤销登记的寄宿家庭经营者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2年内再次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未备案经营旅馆业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寄宿家庭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寄宿家庭窗口办理登记。

作出终止经营决定的,应当提前到民宿窗口办理注销手续,恢复原貌,无条件拆除配套临时搭建物。
第三十七条 民宿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民宿经营者应当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在显著位置张贴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备案细则、开办具体程序、临时建筑审批细则由区行政审批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兰综管综[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禁止开发民宿区
禁止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地点及以下34个村(自然村)、社区发展民宿。(此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可随时调整)上阳村、下阳村、龙山村、北门村、城北村、城中村、城南村、中湖村、龙南村(大仙峡自然村)、佳园社区、月园社区、濠景社区、紫玉社区、城东社区、白鹿社区、小湖社区、太康社区、万福社区、泰兰社区、万家社区、红山社区、龟山社区、嘉林社区、东门社区、华新社区、瑞龙社区、中铺社区、元门社区、友英社区、宝湖社区、竹园社区、如意社区、岩城社区、山海佳园社区。
附件 2
石屋民宿的消防要求
1、三层以下民宿,吊顶、墙面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对装修材料进行防火处理;三层以上(含三层)民宿,吊顶、墙面装修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2、主建筑至少应具有一处可用于消防的立面,立面不应设置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消防的遮挡物。每间客房均应设有面向室外的窗户,客房窗户及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不应设置妨碍逃生的上悬窗、下悬窗。
3、灭火器应按每层不少于2台的标准配备,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应按每25平方米1台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为重量2公斤以上的MFC/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摆放在公共区域的显眼位置。每间客房应在显眼位置摆放简明逃生说明书和消防应急箱(包),箱(包)内应配备超小型灭火器、应急手电筒、求救哨、简易呼吸面罩、阻燃毯等逃生设备。两层以上(不含二层)的民宿,应在二层及以上客房窗户旁的地面或墙面牢固安装逃生绳(梯)钩,并增设逃生绳(或下降器、逃生梯)、防滑手套、消防挂钩等设备。
4、民宿主楼各房间及公共区域应设置可直接连接自来水管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供水管压力不足但有自来水管线的,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
5、应安装覆盖所有楼梯间及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设备和灯光疏散标志。各房间及公共区域应安装独立的消防烟感器,并选用具有WIFI功能的智能型独立消防烟感器。
6、开关、插座、照明设备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电气线路应采用金属管、阻燃套管、阻燃电缆等保护。严禁私拉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7、客房内严禁安装燃气热水器。民宿主楼内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甲、乙、丙类易燃易爆液体等易燃易爆物品。厨房与建筑其他部分应采用实体墙完全隔离,墙上的门窗洞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严密密封。
8、三层以上(含三层)、总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至800平方米的建筑,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层。三层以上(含三层)、总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可设置1层疏散楼梯,但需增设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包括逃生绳等逃生设施);可采用室内封闭式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开放式楼梯间,但门应具备相应的防火功能;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材料,建筑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75米,且不宜大于1.2米; 二层以上(含二层)房屋,若消防安全需要,可在民宿主楼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通畅,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影响疏散的物品;已投入运营的民宿,原则上需按要求进行装修,确有困难的,可用铁皮包住门上部或刷防火涂料等方式更换防火门;客房内不得设置封闭房间。
9、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安全“三提示”,室内应张贴乘人须知、疏散指示等消防安全标识。
10、民宿业主、经营者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教育制度。
11、民宿业主、经营者是民宿装修施工期及民宿日常运营管理消防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及日常运营的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应明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施工期严格遵守消防审批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运营管理期间,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附件 3
石屋村保护村名单
石屋区内下列50个村落一律不得擅自进行外部装修:
全乡辖 495 个村,137 个村,137 个村,137 个村,137 个村,137 个村。全乡辖 145 个村,137 个村,137 个村,137 个村,137 个村。
附件 4
相关文件法规、国家标准目录及正文
1.本办法第九条涉及食品安全标准按照《福建省小餐饮注册登记办法(试行)》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小餐饮、小吃、食品生产加工车间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2.本办法第十条所称卫生条件参照国家《民宿服务质量标准》、《食品安全国家餐具消毒标准》(GB/-2016)、《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1998)的要求;客房内卫生条件参照国家《民宿服务质量标准》(GB/-2020)、《旅馆业卫生标准》(GB/-1996)的要求。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提到的污水排放、垃圾分类及处理标准,按照《民宿服务质量标准》(GB/-20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2001)、《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与评价标准》(CJJ/T102-2004)执行。
四、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设置临时建筑的要求,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发〔2011〕189号)执行。
5.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及的建筑风格,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房屋立面图集汇编》(兰综管综[2021]51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石屋保护与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兰综管综[2017]210号)标准执行。
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第三次修订)的规定处理。
7.关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未备案经营旅馆业务的,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第三次修订)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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