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需保留的资料及个人所得税扣除相关事项

2024-07-31
来源:网络整理

目前我国的房屋交易数量还很大,在房屋交易的各个环节中,我们需要保留哪些信息以备后续使用?

保留支付代理费的有效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从其转让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支付的税金以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因此,个人取得有效的中介费发票的,可以在计算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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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从其转让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支付的税金以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其中: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抵押贷款购买的住房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凭证,实际支付给贷款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准予扣除。

因此,个人取得住房贷款利息结算单的,在计算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其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保留装修费正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从其转让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支付的税金以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在计算转让住房收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合理费用是指:房屋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用以及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其他费用。

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且发票上列明的收款人名称与被转让房屋所有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被转让房屋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以在下列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1)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如果纳税人原购买的是装修房屋,即合同载明房价包含装修费用(地板、卫生洁具、厨房用具等),则装修费用不能再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计算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时,装修费用不得扣除: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

2.发票上注明的收款人名称与房产所有人或共同所有人名称不一致;

3、发票由建材市场或批发市场的管理机构开具,不附带所购商品清单。

(二)纳税人申报装修费用扣除时,应当填写《房屋装修发票汇总表》(表格附后),如实、完整地填写每张发票的开具人、收件人、发票号码、建筑材料或服务项目、发票金额等信息,同时将相关装修发票原件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三)税务机关在接受申报时,应当认真审核装修费用发票的真实性及《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与相关装修发票信息是否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扣除装修费用。审核完成后,应当将相关装修发票退还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房屋装修发票汇总表》记载的发票信息进行分析,选取部分发票与开具单位进行比对核对,对有疑点较多的发票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同时要加强对建材市场和装修单位的税收管理。

因此,个人取得的装修发票上列明收款人及转让房屋所有人姓名的,在计算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扣除。

保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住房时,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支付的税金以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城市拆迁安置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房住建[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价值为:

(一)获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后购买住房的,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拆迁的,调换的房屋原值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价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

(三)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拆迁房屋,被拆迁人除获得被拆迁房屋外,还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原值应当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拆迁房屋,被拆迁人取得调换的房屋并支付部分价款的,调换的房屋原值应当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价格加上支付的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

保留契税完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一)规定,上述文件所称“自用五年以上”,是指个人从购买住房到转让该住房的时间超过五年。

1.个人购房日期的认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生效日期、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者房产证上注明的日期作为购买日期;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房产证上注明的日期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作为购买日期。

2.个人转移财产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补充合同(协议)及留存面积差价退款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要退还房款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退还契税的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当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凭证复印件。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要退还房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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