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工伤待遇谁来承担?

2024-07-31
来源:网络整理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用人单位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在一定期限后才履行参保义务。这种因各种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员工参保“空档期”现象,在社保办理中往往被视为“窗口期”。然而,用人单位并不能保证员工在此期间不发生工伤,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赔偿由谁来承担?

工伤事故后补缴社保引发争议

2020年3月23日,李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社区清洁工。2020年3月30日,李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2020年4月16日,物业公司为李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了3月、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2020年8月,李某不能适应原工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支付了相关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但物业公司与社保经办机构对一次性伤残津贴由谁支付,特别是从受伤到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产生了分歧。物业公司称已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津贴及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保经办机构指出,物业公司在李某工伤事故发生后为他办理了参保手续,属于补充保险缴纳的一种形式,在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均由物业公司承担。

投保“窗口期”是怎么来的?

现实生活中,参保“窗口期”的产生主要有两点原因:

首先是制度设计的原因。《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履行投保义务有一定的时间差,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履行投保义务是合法的。事实上,即便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当天通过银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也不会立即生效,最早也要到第二天午夜才生效。还可能存在一天的投保“窗口期”。

第二是劳动力和资本的意愿。这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方面,用人单位出于逃避用工成本、对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重视不够、人为疏忽等各种原因,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是超过30日才办理。

另一方面,劳动者本身参保意识淡薄,不愿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超过30日后才予以办理。

摄影:万森

伤残扶助金_伤残补助金谁支付_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谁支付

“窗口期”工伤赔偿该由谁来承担?

管理学中,有一条“墨菲定律”,又称厄运定律,意思是“你害怕的事情,终究会降临到你头上”。不管保险覆盖“窗口期”的原因是什么,当出现“先工伤,后保险覆盖”的现象时,只有分类采取措施,才能明确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制度设计导致的投保“窗口期”,即30日内投保,在此期间,出现了“先工伤,后投保”的现象。由于用人单位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投保要求,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立法精神,只要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窗口期”内为职工履行了投保义务,就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合法参加了投保。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为受伤职工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因劳资意愿导致的参保“窗口期”,即参保超过30天,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用工有管理权,能否依法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劳动者因劳资意愿超过30天未参保,出现“先工伤、后参保”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从受伤到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和医疗费用;此时社保经办机构以补交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并无不当。用人单位补交工伤保险费后,伤者发生的相关费用,称为“新增费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可以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如何减少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

为从法律上维护工伤保险“窗口期”内职工的相关权益,减少此类纠纷,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加大对法定义务和违法行为处罚的宣传力度。法定义务不能推卸。《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推卸。全社会都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法定义务的宣传力度,对故意逃避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要严厉处罚。

第二,办理登记与参保规定一致。《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只要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已完成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以用人单位参加保险、按时缴纳保费为前提的。可见,对不缴纳或者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措施是明确的,不应要求用人单位为工伤员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三是要建设快捷、便捷的社保登记平台。江苏在这方面的积极探索值得推广和借鉴。为方便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从2021年起,江苏省允许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通过网络系统将个人信息录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信息平台,以单位入职时间为准计算投保时间。用人单位只要如实及时填写信息即可,所谓的“窗口期”不复存在,从而避免了先工伤后参保的现象。

本案中,李某入职一周后发生工伤,物业公司自其入职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了投保手续。虽然工伤先发生,物业公司拖延其投保,但其投保处于法定的“窗口期”,不应视为因劳资原因导致“窗口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李某工伤治疗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从受伤到缴纳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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