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进群,免费领取礼物”
…
走在街上,我突然被热情所吸引。
免费赠送娃娃、红包等。
让你扫码进群、添加好友
小心!
免费“福利”背后暗藏陷阱
11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一次送货途中,陈某在路边碰到一位老乡,老乡扫码加入群聊,简单操作后,对方送给陈某一个大娃娃,并帮助陈某退出群聊,这笔“净赚”让陈某好奇。
再次遇见老乡时,他向陈某介绍了这门靠“卖”团子赚钱的“手艺”:
领取二维码
获取上游买家提供的群二维码
吸引顾客
利用赠品吸引“顾客”扫码进群
照片认证
使用“客户”手机随机添加20至30个微信好友进群,并拍照认证
退出群聊
使用客户的电话退出群聊

这样的团购单量,往往能“卖”到6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
“那么这个群体将会怎样呢?”
“我们只负责创建群组,并不关心上游公司如何使用它。”
于是,在随后的十多天时间里,陈某又“贩卖”了400多个群聊天信息,非法获利2万余元。
一天,小丽被同事小红拉进一个群聊,原来小红曾扫过陈某的二维码领礼物,小丽被“选中”。同事让小丽不要关注群里的信息,可群主接连发来几个红包,又推送一些假订单返利的内容,让小丽心动不已,最终落入假订单网络诈骗陷阱,被骗25万余元。
一个娃娃骗了朋友25万元?小红知道真相后很自责。
几天后,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的陈某又来到“老地方”扫码。这一次,他被带到了派出所。
“我只是把这个团伙卖出去,被拉进来的人可以自行退出,而且账户和银行卡不会被盗用。”陈某在法庭上表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通讯群进行诈骗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很多人认为,扫码进群领赠品只是引流进群,不实施诈骗就不算违法。但事实上,利用他人贪图小利,通过“扫码进群领赠品”的方式,引流进群者完成诈骗“引流”任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吸粉、引流”,为犯罪团伙的诈骗行为铺路。这种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赚快钱的行为,已经触碰了犯罪分子犯罪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建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贩卖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2)发布涉及生产、贩卖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发布信息用于实施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