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曾姓青年遇到一件“好事”:他用自己的身份证以几十元的价格办了两张银行卡,然后卖给别人,轻轻松松赚了几百元到几千元。不过,他赚的不是钱,而是一副“银手镯”。
12月2日,吉安警方接到反诈骗中心提示,辖区内有人买卖银行卡,接单后,民警立即对提示进行分析调查,最终锁定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小曾,并掌握其个人信息和落脚点。
小曾坦言,自己喜欢玩游戏,经常泡在网吧,由于失业,没有经济来源支付上网费用,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在同一家网吧上网的肖某,肖某向他介绍了一款银行卡应用,教他如何通过倒卖手机号卡和U盾赚钱。
就这样,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曾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卖给肖某,获利1600元。犯罪分子利用此进行网络诈骗,短短几天内,受骗者向曾某银行账户转入的资金就达100余万元。
很快,肖某等4名与曾某有同样遭遇的年轻人也被抓获,缴获银行卡15张,被骗受害人汇出的款项总额达1000余万元。
负责该案的警员表示,不少“真名假人”的手机卡、银行卡,都是在开卡代理人的指导下,由学生、村民、农民工等不明真相的群体开办的,这些开户人并不知道,自己将受到信用处罚或法律制裁,将使许多无辜的人因被骗走巨额资金而失去家庭和家园,这非常令人悲哀。
目前,许某、曾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协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一些人为了一两百元,最多一千元的利润,在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时其实也是在出卖自己的“身份”,一旦不法分子趁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实名持卡人便成了“替罪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明确的注释: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帮凶制伏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不会触犯法律,但这种诡辩并不能免除其“帮凶制伏”的罪责。
银行卡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信用处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并在一定时期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信用卡申请;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办理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一切业务,即5年内不能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存取款、不能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使用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收发红包或扫码支付;
✦严格账户管理。银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开立新账户。对处罚期满后申请开立账户的,银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查力度。
针对电话卡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对出租、出借、出售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电话卡,以及其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并造成损失的用户,三大电信运营商将只留存一张电话卡,五年内不得续卡;针对手机卡入网服务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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