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是一种无需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适用场景包括日常服务、网络购物、政务、理财、手机游戏等。小程序无需下载,简单易用,部分小工具还包括平台通讯录功能,体现了应用软件应用无可比拟的开发优势。《2022小程序互联网发展白皮书》[1]显示,到2022年底,互联网小程序数量将超过780万,日活跃用户数将超过8亿,人均使用量将超过8亿,人均使用量将超过12倍。以微信小程序为例,据腾讯2023年财报[2],除基础用户外,微信和的月活跃用户数为13.43亿用户。
小程序虽然名为小程序,但已经成为知识、资源、技术、资本等社会发展关键要素聚集的重要空间。那么对于数字科技时代经常出现的小程序,商标保护又该注意什么呢?
1、建议对小程序所属行业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是用于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需要对其商品或服务取得专用商标权,则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经营单位在各大平台通过小程序开展业务的,小程序中使用的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必须作为注册商标受到保护。例如,2023年阿拉丁指数[3][4]前100名小程序中,大部分小程序名称已获得该领域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如亚军旅游APP“同程旅行订酒店机票火车票大巴票”注册了“同程旅行”商标,瑞幸咖啡APP为39个“旅行预订”等服务产品注册了“同程旅行”商标。
1. 在小程序中使用注册商标可降低商标侵权风险
商标使用是指对商标进行的商业性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贸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会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因此,商家在小程序商品销售、广告等活动中使用自己的商标无疑构成商标使用。为避免侵犯其他在先商标权,小程序中使用的商标必须是自有商标或经商标注册人核准的商标。
(2)小程序特别是销售型小程序中使用注册或已登记商标是小程序平台的要求。
“微店”是微信小程序,可实现商品发布、商品交易、直送介绍、物流追踪等在线购物功能。微店分为自有品牌、代理品牌、无品牌三种类型。腾讯要求,在开设自有品牌微店小程序时,如使用注册商标标识®,须提交有效期3个月以上的商标注册证,申请日期须在一年内[5]。
2、建议小程序名称在9个相关产品上注册商标。
(一)涉及9类商品的小程序名称须进行商标注册
除对小程序行业相关商品和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外,由于小程序作为计算机软件的特性,建议对与小程序相关的9类商品和服务申请小程序名称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商品。
以往的经验教训是,智能手机普及后,曾出现过因应用程序名称与“滴滴”等9类计算机软件名称相同或近似而导致商标侵权的案件。打车包案、曹操案。在Wi-Fi万能钥匙案、众信案中,原告指控APP名称侵犯其在9类计算机软件等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权。2016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8条规定:“应用软件利用计算机网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用于标识其他商品或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是否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是否与注册商标等有关,必须与应用软件相关联。”
除对小程序行业相关商品和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外,由于小程序具有计算机软件特性,建议对与计算机软件产品相关的9类小程序名称申请商标注册。
以往的经验教训是,智能手机普及后,曾出现过因应用程序名称与“滴滴”等9类计算机软件名称相同或近似而导致商标侵权的案件。打车包案、曹操案。在Wi-Fi万能钥匙案、众信案中,原告指控APP名称侵犯其在9类计算机软件等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权。2016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8条规定:“应用软件利用计算机网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用于标识其他商品或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是否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是否与注册商标等有关,必须与应用软件相关联。”
除了对小程序行业相关商品和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外,由于小程序具有计算机软件的特性,建议在计算机软件商品相关的9个类别中,将小程序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
作为前车之鉴,在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广泛普及后,出现了一些因应用程序名称与“滴滴”等9类计算机软件名称相同或近似而导致商标侵权的案件。在出租车案、曹操案、Wi-Fi万能钥匙案、众信案中,原告均主张APP名称侵犯了其在9类计算机软件等产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6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8条规定:“判断应用软件利用计算机网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他人核实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时,应当从目的、内容、方式、客体等方面综合界定应用软件提供的具体服务,不得自动认定该商品或服务产品或网络服务与计算机软件类似。” 但在上述类似案件中,对于APP应用软件名称是否侵犯他人在第9类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判断标准仍存在差异。
在我国,注册是取得商标独占权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为避免前述纠纷,不少APP名称不仅注册为相关商品及服务的商标,还注册为第9类商标。如提供房产经纪服务的链家,已注册为第9类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九个类别中,已有多个含有“链家”字样的商标。小程序的发展速度更是迅猛,与前九个商标类别存在争议,建议将小程序名称注册在九个相关商品类别中。
(二)申请第9类商标注册时小程序名称命名产品如何选择
1. 目前小程序还不是九大品类的标配产品
在商标审查中,知识产权局必须将指定商品归入某些类似类别,才能评估类似商品。因此,实践中通常要求商标申请中提及的商品为现有的可接受的标准商品。目前,《商品和服务自由分类表》[6]、尼斯分类第十二版[7]以及商标局中国商标在线网站下载的最新《商品/服务》均未包含“小程序”和“无需下载的应用程序”或“无需下载的应用程序”。那么,这九类商品中的哪一类应该申请注册“小程序”名称呢?
2.建议在“计算机软件(已录)、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9个标准化产品类别中将小程序名称注册为商标
首先,“小程序”是一种不需要下载的应用程序,比如微信小程序,在微信上就可以轻松获取,并分发到智能终端,微信小程序无疑是一种应用程序。
其次,作为轻量级应用程序,可以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安全条例》规定:“计算机程序是计算机或者其他具有数据处理能力的设备执行以实现特定结果的编码指令序列,或者能自动转换成编码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本小程序可以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可接受产品框架内,“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九大类与小程序密切相关。
3.在多起撤销复审案件中,作为小程序名称使用的商标被判定可以在“计算机软件(已注册)、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9个类别中维持商标注册。
在“活动银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8]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本案申请人提供了与其他公司签约的“活动银行”小程序生产簿及发票,申请人在微信平台上完成该流程。”“小程序证明表及电子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有效地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产品上。
在“易信宝”商标撤销复审案[9]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易信宝小程序截图、用户登录信息等均可以证明该复审商标在核准产品、复审商标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和“已备案计算机”等列明的三年期间内,一直实际有效地使用该商标。
小程序无法独立运行,无需下载。两起案件中,中国知识产权局均认为注册人在“小程序”上使用商标,构成在其指定商品上使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这是诉讼智能化的完美体现,研究者在三消制度设立初衷与现有《分类表》规定之间找到了精准的平衡,因此,目前,“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是最理想的选择,以小程序名义界定商标注册商品。
结论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大平台不断创新,探索大模型在小程序中的应用。在新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小程序在推动产业更新、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完善小程序商标保护,适度将小程序纳入可接受的标准化产品,有助于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赋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