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旨在细化《条例》的规定,为支付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提供依据。支付机构规范发展,制度保障有力。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不断提高监管规则的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新旧业务许可证衔接等,实现平稳过渡。明确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费率调整要求,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
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件、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程序要求,加强支付机构股权穿透管理,防止非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相关规定。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处罚权力和措施。
四是规定了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的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满足相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结束前,支付机构应当符合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有效期限为《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至支付业务许可证颁发之日止,证书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博通认为正式发布的《实施细则》保留了大部分内容。不过,除了大家比较关注的分类方法、净资产要求等变化外,仍有几处值得注意的要点。
首先,这是《征求意见稿》后的正式发布,也为《条例》的贯彻落实指明了方向。

其次,《实施细则》在关键规则解读上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不大,仍沿用原有的制度规定,人民银行仍坚持制度平稳过渡的原则。支付行业,兼顾行业安全与公平,显然不会影响用户的支付体验和支付机构现有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从细则中可以看出,央行分支机构的影响力在不断增强,支付机构设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股权、名称变更等事项,均需向央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可以自行备案、审核,甚至可以自行决定审批结果,若有跨地区机构经营,还需报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
四是明确强调,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各类支付业务规则暂按预付卡、网上支付、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规定》仅区分了储值账户操作与支付交易,二者的区别在于付款方是否可以收到预付资金,但基于新业务分类的具体定义和监管规则尚未出台。
由于实际业务收付分离,目前市场渗透率最高的条码支付业务分类方式预计未来仍将延续对应业务类型,如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机构仍为线下支付提供服务实体商户,且必须拥有“储值帐户操作第一类”营业执照及“支付交易处理第一类”执照。
五是支付机构准入门槛提高或将进一步刺激行业“出清”。《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占比不得超过10%。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日均余额与银行净资产之比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采用超额累进法设定支付机构净资产与银行净资产日均余额之比。备付金余额分步到账,时间效应明显,短期约束性强,净资产关系到支付机构长期“偿债能力”,与银行间市场直接挂钩。准备金。提高净资产要求将有效提高支付机构的安全性,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六是监管更加看重继任者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支付场景管控能力,继任者也必须有持续经营的意愿。新支付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期限内不发生变更。 3年,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始营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有关情况。
第七,《规则》仍然扩大了支付机构主要股东的认定范围,并强调所谓重大影响,包括通过协议方式向非银行支付机构派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产生影响等。其他方式。银行支付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情形。弥补了《非银行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可能存在的对主要股东认定不足的缺陷。从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角度认定主要股东,也为人民银行对双方进行监管提供了依据。
第八,《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报告重大事件,支付机构应当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于营业开始时向社会公布股权结构、股东名单、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制度建设值得支付机构重视,一方面随着支付机构社会地位的提高,管理水平也应相应提高;另一方面,内控体系和风险控制是否健全,是否到位,是否到位,是否到位,是否到位。管理制度缺失的企业已经受到处罚,并且可能成为未来监管问题。要点。
第九,《细则》要求资费提前30天公布,这不仅是对特殊场景下突然涨价后用户普遍抱怨的回应,也是对资费市场化的进一步明确。可以说,支付行业,无论是网络支付、预付卡支付还是银行卡收款,各个细分行业的价格都已经完全符合市场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