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买卖关系并没有完整的书面买卖合同,因此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即使买卖双方结算货款并出具结算单,但大多只是继续结算货款,并未约定违约金。在这种买卖关系中,卖方逾期支付货款,难道就不能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吗?其实不然。实践中,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追索自结清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买受人利息作为违约金。这个年利率6%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对借款期间的利率和逾期利率没有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其期间占用资金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计算方法是大多数人使用的算法,法院也会认可。

第二种方法,是自还款日起至还款日止,追究买受人支付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5倍作为违约金。这一算法依据的是201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该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参照逾期付款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卖方可以要求买方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即利息。利息的计算可以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准,参考逾期付款罚息利率的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对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还款的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每天2.1‰改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加30%-50%;对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每天5‰改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加50%-100%。”因此,如逾期还款,对方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1.5倍赔偿损失。 我在代理此类买卖合同时,曾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作为违约金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
因此,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利息条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买受人额外支付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5倍的利息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最大限度挽回卖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