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境外上市企业,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自此日起实施。
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通过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进行下列调整后确定:(i)扣除已经偿还的本金;(ii)采用实际利率法(一种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摊余成本,并在会计期间内摊销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的方法)加上或减去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的差额;(iii)扣除累计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应计利息,应计入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按照“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计算填写。“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应计利息,应计入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区分贷款利息报告的关键点在于报表日是否已经到达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将已到达付息日但尚未支付的利息记录在“应付利息”科目中,并计入“应付利息”科目;将尚未到达支付日的应计利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作为相关金融负债摊余成本的一部分,计入相关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报告。
银行借款的付息日通常为当月20日。年度终了,企业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提当年最后11天的利息。该部分利息应直接计入相应借款的账面价值,并设置“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反映“短期借款-利息调整”或“长期借款-利息调整”明细科目。“短期借款-利息调整”应在“短期借款”报表项目中反映。“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在“流动”报表项目中反映。从性质上讲,属于流动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应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反映。
更多财税内容请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