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必知

2024-08-03
来源:网络整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附加政策通知如下:

1.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以取得的价款和费用总额作为销售收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以取得的价款和费用总额减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差额作为销售收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5%。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以取得的价款和附加总金额作为销售收入,按照3%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以取得的价款和附加总金额减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差额作为销售收入,按照5%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选择就二者差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对向用人单位收取的用于派遣员工支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人单位各类灵活用工需求,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管理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服务。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减免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缴纳的路桥闸门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通行费金额为准(不含财政收入,下同),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扣除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关收费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关收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或者规定设立并收取的通行道路、桥梁、闸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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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前建成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闸门收取通行费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项目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3. 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代发给客户单位员工的工资、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向客户收取并代发的工资、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租赁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款减除土地使用权原价和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继续执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的退税政策。

四、本通知所列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实施日期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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