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各种形式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1.财产转让收入(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债务重组收入、捐赠收入、未能支付的应付款项收入等,不论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取得,均应在确认收入的当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如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止,将上述收入计算所得的收入,已按五年平均计算并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其尚未计算纳税所得额,应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别公告。
2010 年 10 月 27 日
2、会计处理
1、目前,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转移应付账款,或将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是指应计入当期损益的、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损失。”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公司“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公司利得计入当期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