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在核对应收应付账款时发现账上多年的资金已经无法与企业挂钩,工商网上也找不到该企业,或企业状态为已注销,无法支付剩余的应付款项,那么无法支付的款项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是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a)销售货物收入;(b)提供劳务收入;(c)转让财产收入;(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e)利息收入;(f)租金收入;(g)特许权使用费收入;(viii)捐赠收入;(ix)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包装保证金逾期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已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罚款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1.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未能支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等,不论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取得,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在年度一次性计缴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政策规定可以看出,未能偿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当纳入年度收入计算,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由于税法并未列明真正不能缴纳的具体情形,且不缴纳的时间也不明确,导致无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该项收入的确认引发了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诸多争议。
一些省份曾经制定过一些规定,但是现在已经废除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4号)规定:10.关于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企业确实无力支付债权人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和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能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能证明债权人未按规定确认损失并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合法的诉讼程序)证明债权人未确认损失并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应付款项,允许在支付当年税前扣除。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上述文件已失效。

贵州省税务局曾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四条中规定:四、关于超过五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问题。企业到期无力支付债权人的应付账款或者超过五年(60个月)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当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能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税务机关出具的债权人未在税前扣除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如果以后支付,允许在税前扣除。
该文件于 2015 年停止执行。
目前有效的本地口径为:
2019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版)》
问: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什么情况下应当计入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其他收入。税务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确实无法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对债权人的实际情况比较了解,可以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支付。
同时,如果税务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债权人(法人)撤销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已经消灭,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对于这部分确实无力偿还的应付款项,应当并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