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支付需求将不断增加,税收风险也随之增大。本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税收支付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等规定,针对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登记人)在实践中常见的七大误区进行正解解答。
误区一:任何对外付款都需报税
正确答案: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登记人对单次向境外支付下列服务贸易、所得、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收益在境内再投资5万美元以上,应当申请和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益;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以及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收益和经常转移收益;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转让收益、股权转让收益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其他合法收益。
例如,2013年11月1日,根据借款合同,居民企业A公司需向非居民企业B支付10月份贷款利息美元。由于支付金额不足美元,A公司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报送《备案表》,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误区二:只要报税,就必须先扣缴所得税
正确答案:4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登记人提交资料齐全、如实填写《登记表》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需进行现场税务审核,应为《登记表》编序号、加盖印章,并当场将一份退还登记人。第七条规定,登记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应持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的《登记表》到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缴款审核手续。
例如,2015年5月10日,股东大会决议居民企业A公司向非居民企业B公司支付2014年度股息人民币100万元。5月11日,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齐备的备案材料并报送《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随即对《备案表》编序并抄送备案人。备案人当天持《备案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了付汇手续。
误区三:只需提交纳税申报表即可避免税务风险
正确答案:40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人提交的《登记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并可以要求登记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对外支付项目税款的,应当书面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申报或者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例如,2015年8月1日,非居民公司A与居民公司C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居民公司B的股权转让给居民公司C,该协议于同日生效。10月10日,股权变更手续完成,C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表》等资料。10月20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表》及所附资料,发现A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遂向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A公司最终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误区四:5万美元以下的付款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所得的收款人追缴其应纳税款。
例如,2016年3月5日,居民企业A与非居民企业B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协议,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4万美元,根据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虽然该支付金额未满5万美元,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A在支付该笔款项时,仍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B应缴纳的所得税。
误区五: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是计算预扣税的依据
正确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当以所得减除增值税后的余额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2016年6月1日,非居民企业A与居民企业B签订了一份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合同约定所有税费由A企业承担),则A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合同金额÷(1+增值税税率)=100÷(1+6%)=9434万元。B企业应扣缴增值税=94.34×6%=5660万元;应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3万元。此种情况下,合同金额大于计税依据。
误区六:登记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能在申报时扣除。
正确答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在销项税额中扣除:……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如,2016年5月,非居民企业A派员到居民企业B进行设备安装技术指导,税务机关认定该活动构成常设机构。5月份,B企业支付劳务费10万元,代扣代缴A企业增值税6000元(10×6%)。因此,B企业6月份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七栏税额中填报6000元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误区七:注册人支付给海外关联方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
正确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企业向不履行职能、承担风险、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2015年12月,居民企业B公司向其境外集团公司A支付服务费300万元。如果集团公司A没有向B公司派出人员,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即集团公司A没有为B公司履行服务职能,也没有承担任何风险,则B公司支付给集团公司A的300万元服务费不能在计算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