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抢红包愈演愈烈,新型网瘾和网络犯罪引担忧

2024-08-05
来源:网络整理

快者有赏,慢者有赏。

春节期间,微信红包的火爆,打乱了人们长期以来养成的过年习惯,人们不再看春晚,开始抢红包;不再打麻将,开始抢红包;不再洗扑克牌,开始抢红包。

一时间,抢红包成为很多人春节不吃饭、不喝水、不上厕所、不睡觉的“根源”,愈演愈烈的抢红包热潮甚至让很多人的“金钱观”发生了巨大转变。

甚至有网友感叹,“现在,超过0.1分钱,就感觉是一笔巨款;超过1元钱,就感觉呼吸困难;超过10元钱……啊,那是一个令人窒息的数字……”

“抢红包”,原本是移动社交与娱乐结合的产物,却因一些人在玩法上不断创新,似乎已沦为一种新型“网瘾”和网络犯罪。

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知道,微信红包有两种,一种是固定金额的红包(即“普通红包”),一种是随机金额的红包(即“幸运红包”)。

值得一提的是,一款以幸运红包为载体的红包接力、接力红包游戏,吸引了不少人,让他们欲罢不能。而正是这种让人上瘾的红包游戏,在人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实已经成为了一种变相的赌博或网络赌博。

“幸运红包”本来就是一种随机的红包发放方式,正是因为金额的随机性,才增加了参与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但令人担忧的是,这种结果的随机性,很容易让它成为“赌博”的工具。

春节期间,不得不说,很多微信群,无论是交流群、工作群、同学群、校友群、兴趣群、爱好群、职业群,都在一夜之间变成了“红包群”。

如果说一些普通群体中的红包接力游戏可以被认为是“赢或输小额金钱的娱乐活动”的话,那么,随后而来的“红包接力”游戏已经是赤裸裸的“网络赌博”。

玩法一:手气最好的人以特定倍数接力中奖号码。这种红包接力玩法,主办方或参与方会根据群内人数,先将群内第一个幸运红包(几个到几十个不等)发出去,手气最好的人(金额最大的人)按照收到的金额乘以相应倍数(几倍到几十倍不等)接力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游戏方式二:幸运儿在群内获得特定金额的红包。按照这种红包接力游戏方式,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在群内发出第一个幸运红包(从几个到几十个不等),幸运儿(金额最大的那个)会向所有抢到红包的参与者或群内所有成员逐一发出固定金额的红包(从几十元到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之后,组织者或参与者再按照一定的规则重新发出红包,选出幸运儿,如此反复,不断循环。

玩法三:手气最好者发固定金额红包。这种红包接力游戏方式,组织者或参与者会根据群内人数,先发完群内第一个幸运红包(红包数量从几个到几十个不等),手气最好者(红包数量最多者)再发固定金额(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的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三类红包接力游戏中,依靠运气的结果实际上不仅成为判断每局游戏胜负的结果,而且成为每局游戏赌资分配的依据。

三种玩法,所有参与者都有可能涉嫌聚众赌博或涉嫌赌博罪。在“玩法二”中,如果某个组织者用自己的资金发起每一轮幸运红包,并参与每轮最佳幸运红包的派发(固定抽水捞金),那么该组织者可能涉嫌“开设赌场”。

此外,还有一种同样涉嫌犯罪但更为隐蔽的玩法,即组织者或发起者宣称,在特定时间内,凡收到他一定数额红包或转账的人,将按照一定规则或随机抽取部分人,给予其10倍甚至更高数额的红包或转账。

此前,某知名电商博主在微博上披露,有人通过这种方式“赚了几十万”。其实,这种方式根本不是游戏,而是一种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赌博的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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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上述红包接力游戏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是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具体而言,在上述三起微信红包接力游戏中,组织者、参与者是否有“为获取巨额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而参与上述游戏的想法或目的,是判断组织者、参与者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核心。

简单来说,就看微信接力红包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心态了:是单纯的玩玩、消磨时间、消磨时间;还是对每局的胜负结果、胜负金额抱有很高的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更大量的金钱回报。

按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赌资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参加赌博人数在二十人以上’,满足其中任何一项的,就属于‘聚众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

简单来说,只要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参与人数、赌资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或组织者获利数额达到一定数额,都会涉嫌构成“赌博罪”。

按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应用法律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开设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或者“参与赌博网站收益分成”,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

显然,对于红包接力团的发起者或者组织者来说,如果红包接力团的玩法具有赌博元素,那么红包接力团的组织者或者发起者就有可能涉嫌犯“开设赌场”罪。

那么,作为微信红包的开发者或者技术提供者,微信官方或者腾讯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对于参与者和组织者来说,从行为和目的的角度,比较容易区分有罪与无罪。但作为技术开发者或提供者的公众,却容易陷入“干净刀无罪”论——即菜刀可以用来切菜、杀人,但仅仅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人,销售或生产菜刀的人就不应该被定罪。

涉及赌博的微信红包也是如此,不能因为有人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或者开设赌场,就认定微信官方或者腾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金融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吸毒赌博资金20万元以上”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渠道、广告宣传、会员发展、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用2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具体而言,当微信群红包玩法涉嫌赌博时,涉及赌博的微信红包群是否可以认定为“赌博网站”,微信官方或腾讯是否知晓,是否从中获利或提供大量赌博资金结算,是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按照《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的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确有不知情的情况,行为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应当认定为“明知”:(一)接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后,仍实施上述行为的;(二)向赌博网站提供各类服务,收取服务费用,行为明显不正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故意逃避调查或者以销毁、变造数据、账簿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其他情形。

显然,只要微信官方或者腾讯在得知相应微信红包群涉嫌赌博后,及时保全证据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举报或者解散相关微信红包群,基本就可以“逃避责任”。

很多人可能会问,通过控制金额或者限制人数,就能有效规避相关监管吗?其实,只有将人数或者金额降到小额才有可能。否则,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俗话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对于喜欢微信红包接力的网友来说,加入红包接力群时需谨慎,避免不知不觉陷入“赌博状态”。

如果不小心进入的话,为了娱乐或者游戏小额的玩一下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想法不切实际,或者玩的太大的话,可能不但会输光所有的钱,还有可能因此锒铛入狱,这样真的非常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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