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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天猫删除了涉案销售链接,联悦公司、星豪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无效请求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2020年11月5日,联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反向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天猫立即恢复涉案销售链路,并称由于“双十一”活动即将到来,不恢复该链路将使其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2020年11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远程开庭审理了此案。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判令天猫立即恢复联悦在“天猫”购物平台上的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权重最高的平台,并冻结联悦的部分支付宝账户。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双方达成和解,博胜公司撤诉。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含有侵权初步证据的通知时,有法定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因为通过行政授权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可能因被宣告无效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也可能会在诉讼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平台内经营者因情况紧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不恢复链接将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恢复链接等行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
在根据被诉侵权人的申请确定是否采取恢复链接的保全措施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恢复链接是否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恢复链接可能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否超过不恢复链接给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失;恢复链接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不宜采取恢复链接的其他情形。针对本案具体如下:
第一,联越公司的请求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不经过实质性审查,其权利稳定性相对较弱。为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竞争对手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正常有序的网络运行环境,专利权人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删除涉嫌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售链接时,应当提交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拒绝删除该链接,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侵权的除外。

本案中,天猫在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但二审中涉案专利权因缺乏新颖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博胜公司即将提起行政诉讼,专利有效性处于不确定状态。截至2020年11月5日,联悦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因本案及其他诉讼被冻结共计1560万元,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本案中,联悦公司请求天猫恢复产品链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未恢复链接是否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涉及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删除、屏蔽、断开产品销售链接,不仅会使产品无法在电商平台上销售,还会影响产品此前累计的访问量、搜索权重、账号评分等,从而降低平台经营者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判断“难以弥补的损害”应当考虑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未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对申请人的商誉等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2、未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或商业机会严重丧失,损失数额巨大或复杂,即使可以因删除链接错误等原因请求金钱赔偿,也无法准确计算数额。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主要通过联悦公司旗下“天猫”上的涉案网络店铺进行销售。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产品在2019年11月13日的累计销售量为件;2019年12月4日,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时的累计销售量为件;2020年1月13日,一审期间的累计销售量为件。这一方面说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其累计访问量和搜索权重大,断开销售链路对其网络销售利益影响很大。特别是在“双十一”这样的特定销售时间,是否恢复链路对被控侵权人的商业利益影响巨大。在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下,恢复链接行为的保全措施使得平台内经营者能够在“双十一”等特定促销时段正常线上经营,可避免其利益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害。

第三,恢复链接可能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否会超过不恢复链接给被控侵权人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为同一类型,但市场上同类产品众多,不会因恢复链接而导致博生专利产品的全面替代。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已考虑到恢复链接可能给博生造成的损失,将冻结联悦支付宝账户中相应金额及恢复链接后继续销售所能获得的利润,联悦也明确表示同意。本案中,相比不恢复链接对联悦正常经营造成的影响,恢复链接可能给博生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
第四,恢复链接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公共利益一般考虑公众健康、环境保护等重大社会利益。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日常家居生活中使用的拖把桶。恢复链接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是否会对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产生影响,特别是是否会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控侵权产品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是否存在其他不宜恢复链接的情形。本案中,不存在其他不宜恢复链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