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男子网购手机出现问题,退货遭拒,法院这样判

2024-08-13
来源:网络整理

广西新闻网南宁5月8日电(记者 姜涛 通讯员 申育新)目前,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相信大多数人都有网购的经历。网上购买的手机如果使用后出现问题,可以退货吗?请看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日,葛先生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款价格为4499元的手机,在收到商家发货的手机后,葛先生发现新手机使用仅两天就经常出现白屏、重启等问题。

2022年3月15日,葛先生在购买手机的平台创建了退货申请,并注明退款理由为“7天无理由退换货”,但商家以手机激活使用会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了葛先生的退货申请。

2022年3月17日至3月20日,葛先生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未果,遂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网购手机激活使用后出现问题,可以按照“7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申请退货吗?根据《网络购物商品7天无理由退换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下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无误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

(1)拆封后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可能导致商品品质发生变化的商品;

(2)产品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大幅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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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临近使用期限或者存在缺陷且在销售时已明确说明的商品。

因此,网购手机属于激活使用后价值大幅贬值的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

【判决结果】

本案中,购买的手机是否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是否明确知晓“手机自开机使用后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款,在支付结算页面等关键流程处是否看到明显的提示和确认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醒、解释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到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此外,根据《网络购物七日无条件退换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享受七日无条件退换的商品进行明显标识。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环节,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若未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条件退换。”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经过激活或试用后价值大幅贬值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必经的销售环节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单次购买。

本案中,被告虽然在产品售后服务说明页面标注了“手机已激活不再接受七天无条件退换货”的事实,但在产品销售的重要且必要的流程页面——支付结算页面,并未设置让消费者“一对一”确认单次购买的程序,也未提示消费者关注“手机已激活不再接受七天无条件退换货”的格式条款,存在履行消费者告知义务的瑕疵,因此该限制条款不能适用于本笔销售。

因此,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在平台购买的手机退还给被告,退回手机相应的运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应当在收到退回的手机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购买手机支付的4499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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