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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文章内容预览:
过去几年,互联网领域发生了多起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均与不当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有关。从“腾讯搜狗输入法大战”搜狗输入法软件设置流程阻碍用户使用QQ拼音输入法,到“3Q大战”360安全卫士干扰腾讯QQ诱导用户二选一,再到“300大战”360安全卫士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插入标签、修改百度搜索框下拉提示词引发争议等,这些纠纷均源于互联网运营者采用技术手段阻碍、干扰、修改其他运营者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
经营者以软件为载体,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警告、干扰或修改,以阻止用户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抢占市场份额的行为,属于违反互联网竞争法的行为。软件干扰行为具有软件冲突的技术外观,体现了经营者争夺竞争优势的目的,不可避免地影响网络用户的权益,因此,该行为的正当性往往涉及互联网创新、消费者利益等多重因素。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前,由于法律缺乏专门规制互联网竞争的条款,我国法院在案件裁判中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下简称《总则》)的规定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问题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互联网竞争的专门规定作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立法的修改确实使得近年来软件干扰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因此本文旨在结合现有案例,从互联网软件干扰行为的表现形式出发,重点分析设置流程阻碍用户使用他人同类产品的法律后果,进一步探究软件干扰行为判断规则的司法界定,以利于业内人士的交流与探讨。
1. 软件干扰行为
软件干扰行为最早出现在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该规定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权利的行为:下列行为可能损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一)在用户终端恶意干扰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软件及其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产品(以下统称“软件及其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软件干扰行为可以理解为:以软件为客体,通过技术手段或者软件中立手段,妨碍竞争对手软件的安装、运行,破坏或者诱导用户破坏竞争对手软件的完整性。
该类案件往往涉及两种行为模式:一是利用技术手段设置流程,阻止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和使用竞争对手的软件(又称“软件排除”);二是利用软件检查的中立地位,鼓励、诱导用户删除对手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对手客户广告、阻止使用对手软件功能等。实践中,多数侵权行为都是由第一种模式引发的。因此,本文将重点分析该模式。
2. 设置流程以防止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和使用竞争对手的软件(软件排除)
软件排斥是互联网领域出现最早、范围最广的干涉行为,表现为软件运营者在软件设计、安装、运行过程中故意设置流程百度提示框下拉服务,阻碍竞争对手软件的安装运行,诱导用户卸载对方软件。随着软件程序越来越复杂,软件更新越来越快,不同运营者推出的软件之间发生冲突有时难以避免。因此,虽然软件冲突在互联网行业屡见不鲜,但如果软件冲突没有正当理由,不能为了阻碍竞争而随意修改其他运营者的软件,或者故意误导、欺骗用户卸载、关闭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从而使他人的软件产品无法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软件排斥最典型的案例是搜狗拼音输入法屏蔽QQ拼音输入法。

3.搜狗拼音输入法阻碍QQ拼音输入法
【案情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终字第1号
搜狗通过技术手段设置搜狗拼音输入法定期、不定期弹出“搜狗输入法管理器-输入法修复”窗口百度搜索框下拉★64xl.com顶下拉删下拉,百度搜索几次会出来联想词,用户对输入法进行“修复”后,将自动删除QQ拼音输入法在语言栏中的快捷方式。
【争议焦点】
腾讯认为,被告在搜狗拼音输入法中设置了特定进程,若用户安装腾讯QQ拼音输入法,这个名为“搜狗输入法管理程序-输入法修复”的进程就会自动启动,提示用户该输入法需要“修复”,导致“QQ拼音输入法”从输入法列表中被删除。此外,被告还在用户的计划任务中加入了特定的计划任务,每天下午四点提醒用户其输入法需要“修复”,误导用户将“QQ拼音输入法”从输入法列表中删除,构成不正当竞争。
搜狗辩称,其在输入法修复窗口中设置了“上移”、“下移”、“全选”、“反选”、“高级管理”、“确认”等按钮,用户也可以勾选QQ拼音输入法选项,点击窗口右上角的关闭按钮即可。同时,QQ拼音输入法软件也存在类似排除搜狗拼音输入法的设置,搜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违法行为,属于公平竞争。
【案例分析】
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认定搜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论证过程中,法院运用了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百度提示框下拉服务,采取了判断不正当竞争的一般原则。

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1、法院认为,搜狗输入法虽然没有强制删除QQ拼音输入法,但是其自动将QQ输入法列为需要修复的程序,这种行为本身就会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QQ输入法是一种需要修复删除的负面程序。
2、搜狗修复窗口多次弹出,有规律或不定期,在反复诱导下,消费者很有可能会按照提示删除语言栏里的QQ输入法快捷方式。
3、搜狗的“正当防卫”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不构成本案正当防卫的理由。即便腾讯在其QQ输入法中实施了同样的限制流程,搜狗也应当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应对。
综上所述,通过设置搜狗拼音输入法的流程来阻碍用户使用QQ拼音输入法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非公共利益不干涉”原则
在腾讯搜狗输入法侵权案中,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原则作出判决,其理由很简单,就是使用了“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违反市场交易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原则”这句话。 、诚实信用原则”。在时代背景下,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确规制此类行为,导致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缺乏边界,导致互联网竞争乱象丛生。不当干扰的认定涉及商业模式的保护、技术创新的激励、消费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法院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往往感到难以抉择、棘手难解。亟待明确判断此类行为的标准,以规范互联网竞争。因此,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中,创造性地提出了“非公共利益必要、非盈利”原则,将“干扰原则”作为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标准。
北京高院认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原则上不应相互干扰,确有必要保护网民和其他公众的利益。在特定情形下,互联网服务经营者可以在未经网民知情和主动选择的情况下,与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协商一致,对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营进行干扰,但必须保证并证明干扰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

判决认为,“非公共利益必要不干涉原则”的适用条件为:(1)干涉行为必须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公共利益主要指保护网络用户安全、维护正常的网络环境。(2)干涉必须是必要的,即干涉手段是“唯一最优解”,只有在没有其他有效手段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干涉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手段。(3)干涉结果是合理的,干涉行为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应当有度可循,不得滥用、任意扩大。
“非公益不干涉”原则保护的是竞争对手之间互不干涉、和平共处的竞争模式,尊重他人的商业模式,不干涉他人的商业模式,只有满足“公益”的基本要求,才能“干涉”下去。“非公益不干涉”随后成为众多法官审理互联网领域类似案件的司法规则。
新技术的出现总会对旧市场造成冲击,历史表明时间和市场力量往往能够恢复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在立法者对新的竞争行为作出明确表态之前,有必要建立司法审查竞争行为合法性的“新”裁判模式。“非公共利益必要,不予干涉”原则就是司法优先确定裁判模式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在“新”裁判模式中,必须存在多种因素之间的动态平衡,其实质是一种灵活的利益平衡机制,以竞争的效果为基础,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反,如果裁判者依据传统的概念、理论和规则做出绝对的判断,则容易挫伤商业或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阻碍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