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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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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老板胡某在QQ群里发现了一个“商机”,帮别人删帖就能赚钱,于是开始有偿帮别人删帖。不到两年时间,他联系“下游客户”作案20余次,涉案金额达7万余元。近日,胡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什么情况下删帖构成犯罪?有偿删帖又涉及哪些罪名?

1 付费删帖形成“利润链”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随着互联网市场越来越重要,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维护良好形象,有删除网上关于自己的负面信息的需求,于是逐渐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地下利益链。在这条利益链中,有“招揽业务”的网络公关公司、“介绍业务”的个人中介,也有“负责实施”删帖的人。通常,这条利益链的运作模式是,网络公关公司将删帖任务“多层分包”给删帖中介,中介再将“业务”介绍给删帖人员,而执行删帖的人一般是网站管理者、论坛版主或管理员、黑客等。

有人可能认为,这只是网上发帖而已,即使删帖也不会造成什么危害。但事实上,付费删帖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破坏了互联网领域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将涉及互联网的市场经济秩序列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行为人为掩盖负面信息而不当删帖,不仅违反国家规定,破坏开放平等的网络环境,也破坏了信息网络传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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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人们在购物后,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以视频、语音、文字、图片等为载体,表达自己在使用商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醒其他购买者注意相关问题,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利。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随意删除他人在网络上发布的不违反相关规定的真实信息,则属于侵犯网络用户正常权利的行为。

2.可能被判入狱和罚款

“拿钱删帖”这种看似不起眼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犯罪,还涉及多种犯罪类型。

第一,可能构成受贿罪。比如,赖某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编辑,赵某通过QQ联系到他,给他发了网站负面新闻的链接,赖某进入后台文件管理,更换新闻稿,每次收费一两千元。5年时间,赖某共收受贿赂18万余元。最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两年。如果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受贿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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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信息删除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的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信息发布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程度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例如,某药企因网上出现大量负面新闻,导致股价下跌,委托网络公关公司删除网上有关该药企的负面信息。于是,该网络公关公司将百度网站前十页的该药业公司的负面新闻链接全部整理出来,并以每条链接2000元至3000元的价格删除,共计向该药业公司收取费用22万余元。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网络公关公司,并处罚金20万元;杨某作为该网络公关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判处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是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倒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例如,魏某及其团伙成员自2016年底起,先后伪造律师函、举报回执、营业执照等材料,以新闻媒体或企事业单位名义要求相关网站撤稿、删帖,涉及20余家媒体、近百家网站、300余家企事业单位。截至案发,该团伙已付费删帖1000余条,违法所得300余万元。这是一种以企事业单位、媒体名义实施付费删帖的新型网络犯罪。魏某的行为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等其他罪名。

四是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例如,某网友在某论坛上发表个人对某摄影公司的看法。该摄影公司认为此类帖子会对公司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于是联系某科技公司删除帖子,并支付了4200元。科技公司人员胡某、吴某联系了该论坛网站,但对方拒绝删除帖子。随后,他们利用DDOS攻击对该网站的服务器进行技术攻击,导致该网站无法正常运行。最终,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胡某、吴某有期徒刑五年。

五是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许某得知黄某违法建造房屋后,将此事发布在各大论坛,企图勒索钱财,随即引发网友热议和转发。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黄某提出付钱删帖,但许某认为钱太少而拒绝。同一天,论坛上又出现了黄某的举报帖,发帖人是周某。黄某只好再次找到许某,但许某伙同发帖人周某以删帖为由向其勒索钱财,分两次勒索一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周某利用网络舆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删除网络负面信息为名,向他人勒索钱财,符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即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为名,威胁、胁迫他人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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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利用网络发帖、删帖等方式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早已有明确规定,该类犯罪行为的具体界定是:网络发帖的“虚拟身份”能够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直接对应,是认定利用网络发帖、删帖等方式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是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其他罪的客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即使网络上发布的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是真实的,以发布、删除负面信息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3 收到恶意差评时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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