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妹借钱有借无回,微信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助其要回欠款

2024-08-20
来源:网络整理

收到判决书后,张先生激动地对法官说:“谢谢法官为我主持了正义,感谢最新的证据规定,让我能够顺利拿回我的钱。”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正式实施,规定手机聊天记录可以正式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近日,安吉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成功追回两姐妹借的钱,这是本市首例运用新证据规定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小姐妹”借钱却再也没能还回来

2018年5月,与张某关系密切的郭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她,称想向张某借10万元用于转贷,并表示还完款后第二天就把钱再次借出去,马上用来还贷。张某借了10万元。张某与郭某是多年姐妹,一周后她凑齐了10万元,通过微信多次转给郭某。

但张某并未按时等到郭某还款,今年3月,在多次催收未果后,张某将郭某和其丈夫王某某告到安吉法院。

如果我无法确认借条是被告签署的,我能胜诉吗?

张某提起诉讼时,仅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

开庭当天,郭、王二人均未出庭参加诉讼,张某当庭表示,自己从未亲眼见过郭、王二人开具借条,无法确认借条上的签名是否为郭、王二人手写。

电子证据“扭转局势”

幸好张某在家人提醒下,转账时让郭某和丈夫王某开了一张保证书,并拍照发给她。审判长得知此事后,告知张某,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正式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次日,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原运营商手机号,并从移动运营商处查明,郭某在微信上登记的关联手机号正是其本人的实名认证号码。

微信聊天记录链接修改_聊天链接微信修改记录怎么改_微信聊天数据修改

审判长通过手机号查询对方微信账号确认委托人身份,仔细核对微信聊天记录并根据聊天记录与现有证据的逻辑关系,依据新证据规定相关规定认为,即便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并非两被告亲笔签名,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协议,借贷关系的建立,借贷金额、期限等均可以确认,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

(1)在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有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人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或者根据电子数据直接生成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显示、可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该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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