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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在一审辩论结束前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承包人再次向发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如果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会议意见
分包与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一个是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他们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事实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分包人为被告。或者本案中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承包人所欠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应当判令承包人在未付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实践中,存在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分别起诉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防止因同一债务而出现不同的生效判决判令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分别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需要协调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诉讼。承包人已起诉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建设人可以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的,不应当受理。实际建设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要求承包人承担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的,应当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与实际建设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