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费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法院会支持该抚养费水平吗?对于有争议的教育培训费用,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可以纳入抚养费范围?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失业,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李A与李B子女抚养费纠纷
案例撰写人
陈先明,黄湛
关键词
民事 / 高额赡养费 / 教育培训费
判决摘要
01
如果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有明确的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即使子女抚养费的标准高于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也不应该推翻。
02
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费用,如抚养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考虑到未成年人教育的连续性,对父母离婚时未成年人已经参加的培训,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已经参加的培训,实际抚养人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非必要费用,应当视为实际抚养人为孩子自愿承担的部分,不应纳入非实际抚养人分担的抚养费范围。
03
实际负担能力的认定,应根据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若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则应根据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所在行业收入水平等综合判断,而不应机械地以当前收入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法官的解释
陈先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一级法官,曾获多项个人奖项,经手的案件入选“2020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21年上海法院百件优秀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二批(第二十批)参考案例。
李A的父亲李B与母亲肖某于2018年11月27日登记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如下:教育费用,包括学费、杂费、校服费、校车费、保险费、医疗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李某毅按50%的比例承担;其他费用,李某毅承担50%。李甲参加并经李乙同意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目前参加的兴趣班均由李甲同意,增加课程需征求李乙的意见),李乙承担50%。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李B在2019年上半年为李A支付学费6万元,支付钢琴课、英语阅读课、芭蕾舞课、羽毛球课、旱冰球课、美术课、街舞课、机器人培训、室内滑雪、留学夏令营的费用,以及学校学费、早餐费、校服费、校车费等费用合计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李A还发生书籍、电动牙刷及牙膏、衣服、零食、芭蕾舞考试费、飞往长春的机票、钙铁锌口服液、摇滚校园音乐剧、展览等费用共计4499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李A发生旱地冰球课、钢琴课、芭蕾舞课、羽毛球课、文具服装、舞台剧、画展、牙医费用以及学校学费、杂费、班费等费用共计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李某B每月向李某A支付抚养费8333元,共计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李某每月工资收入在.11元至.56元之间。2020年4月30日,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补偿金.33元。
李A起诉要求李B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所欠抚养费.50元、违约金1054元,以及2019年12月1日至2033年7月1日所欠违约金1054元。自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每年抚养费17.7万元,须于每年6月1日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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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A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了抚养费由李B支付,该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案双方对各项费用发生争议,应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结合费用性质、合理性等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医疗费用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由李某B按照50%的比例承担。其父母离婚前已确认参加兴趣班,而兴趣班衍生的比赛费用、交通费、护具等配套设备费用,确为其参加兴趣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费用数额及用途尚不清楚,且均属合理,未超出合理预期,故李某B应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责任。
离婚协议中并未对李某A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购买观看舞台剧、艺术展的门票等费用以及李某A 主张的保姆费用、餐饮费用等作出明确约定,且相关费用的支出并非李某B 事先同意,故对李某A 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但日常生活中,除上述教育费用外,李某因生活需要还会有必要的生活开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李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扣除该期间李某B已支付的伙食费,本院判决李某B还须向李某A支付上述期间的生活费共计元。
关于违约金一事,从李某毅支付的实际情况看,李某毅未支付的费用系双方意见不合,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明确的部分并不必然构成违约,因此李某家主张的违约金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李某毅自2019年12月起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李某毅现同意固定支付,即双方约定改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按50%比例各自结算费用的支付方式。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李某甲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失业状况应根据失业原因和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等判断。李某乙还同意每年支付10万元的子女抚养费,这是其父母离婚前形成的成本水平,其父母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相应的负担能力。因此,结合李某甲目前的教育费用以及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本法院判决李某乙每月应向李某甲支付1万元的子女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第 2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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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高等法院 贡献部门:研究室
案例撰稿人:陈先明、黄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