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修改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征使用规定》的通知
渝建管[2024]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济开发区、双桥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管[2022]136号)要求,为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计提和有效投入,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实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和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和使用管理规定(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 年 3 月 1 日
重庆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缴和使用管理条例(2024年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安全检查标准》(-2011)、《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财[2022]136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渝建制安[2020]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2]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文件。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工程(包括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建筑施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改善生产安全、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以及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件1)。
1、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2、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进行文明施工需要的一切费用。
3、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满足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而需要发生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实施建筑工程必须设置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临时的生活、生产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设置、修理、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附件2规定的标准分单位工程计算,在编制工程预算、预(决)算、招标文件、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时分别核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浮动。
实行单价计算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税前计入总造价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鼓励企业争创优秀标准化施工现场或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工程结算时,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定为优秀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本条例标准增加10%;评定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本条例标准增加20%。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定为优秀且同时评定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增加20%,不得重复计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上述事项。
第六条 工程项目投标(含设计、施工投标)时,投标文件必须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有关条款,投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并以暂定价格的形式纳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填写投标人给出的暂定价格。
签订合同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示,并纳入合同总价款;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缴纳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剩余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施工进度缴纳。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交50%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缴纳证明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缴纳计划;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申报和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和安全文明施工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建设单位已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发生的费用应当及时审核、签收。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计划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资金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成本清单,供参考。
第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承包合同约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在专业分包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分包单位支付不低于50%的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剩余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进度比例支付,并监督使用。总承包单位未按照本条例和承包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导致分包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技术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区、县建设委员会可根据落实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工程安全监察手续时,未提交50%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缴纳凭证和缴纳计划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原《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工地形象质量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缴标准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停止使用。
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