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付款担保的性质与方式

2024-08-26
来源:网络整理

付款保证 - 预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付款保函是指买受人或货主向卖主或承包人出具的保证支付货款的担保,以保证买受人或承包人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1. 付款保函的性质

1.平等

担保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 自愿性(可选)

我国虽然建立了担保制度,但是并没有规定担保的强制设立。

3. 从属

担保债务为从债务,主债务无效或者消灭,从债务也无效或者消灭。

4. 安全

保证履行是担保的最基本特征。

5. 互补性

5.1 担保 担保的行使以本金已到达还款期限且尚未履行还款义务为前提。

5.2 当事人有权向保证人提出初步抗辩。

2.付款担保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类型分为五种,即、、、和。

2. 需要注意的是:

2.1为合法目的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上述五种类型的担保,不得设定新的担保。

2.2五种担保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

2.2.1 所产生的权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2.2.2 产生的权利也不具有优先权;

2.2.3. 取得抵押物的人有优先获得抵押物偿付及其变现收益的权利。

3. 付款担保表

包括契约、合同、合约。行使无需契约,可以另行订立(包括彼此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为担保条款。

四、付款保函的内容

付款保函的内容是:卖方或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由担保人经调查确认后,代为付款。

五、付款保函的担保方式

可采用付款安全的担保,专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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