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工贸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A 交通设施公司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引关注

2024-08-26
来源:网络整理

基本事实

B工贸公司向A交通设施公司采购交通设施,确认了A交通设施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A交通设施公司随后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发运。B工贸公司签收货物后仅向A交通设施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在A交通设施公司多次催促下,B工贸公司仍未履行剩余付款义务。A交通设施公司遂将B工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定金的违约金责任并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1、被告是否违约?2、被告支付的定金是否应抵扣货款?针对焦点1,交通设施A公司称,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尾款,对方已完工仍未支付尾款,构成违约。B工贸公司则认为,货物虽然已经收到并安装完毕,但整体工程尚未验收,无法证明涉案货物质量合格,且尚未到达被告支付货款的时间节点。针对焦点2,B工贸公司辩称,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仅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要解除合同时适用。交通设施A公司要求B工贸公司支付尾款,其内在逻辑是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

审判长雷洪江在明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判例,并分析了利弊。他解释称,按照双方的约定,B工贸公司应当向A交通设施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同时,A交通设施公司同意以定金抵扣该款项,只要求对方支付抵扣后的金额。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B工贸公司一次性向原告A交通设施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原告A交通设施公司收到款项后,同意解除本案对被告B工贸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双方纠纷最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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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让企业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院服务大局、促进地方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本案中,审判长运用调解方式,督促双方诚信履行合同,化解双方款项支付纠纷,充分发挥法律对市场行为的示范引导作用,达到了实质性解决纠纷、结案的效果。

撰稿人:张嘉萌

编辑:田成浩、郑玉冰

审稿人:吕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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