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一起单位延迟发工资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4-08-26
来源:网络整理

东方网记者孙红雷2月23日报道,近日,上海金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辞职、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员工李某于2019年4月25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当月工资于次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入职后,A公司一直按时发放工资。2017年6月25日,李某未按时收到工资。三天后,A公司通过公司微信群发布《延期发放工资通知》,称“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本院工资发放将延期”。A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发放了李某2021年5月份工资。

2021年7月21日,员工李某以A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同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裁决支持李某的诉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认为,员工李某辞职不构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已告知全体员工在疫情影响公司经营状况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将延期发放工资,不属于恶意拖欠工资,员工均未提出异议。本案中,李某要求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某辩称,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拖欠工资需要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虽然公司在微信群里发布了《关于拖欠工资的通知》,但并未经过工会和职工代表的同意。因此,他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李某认为,公司应该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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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双方矛盾激烈,但经过充分的庭前调查和沟通,审判长了解到双方仍有调解意向,为减少双方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判长决定组织调解,并讲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自愿向李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仅通过微信群发出拖欠工资的通知,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拖欠工资的行为是经过民主程序(即经与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后作出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拖欠工资是疫情导致而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其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其通过提出辞职申请,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在此提醒,劳动者若遭遇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明确用人单位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决定延期支付工资。企业只有在与工会和职工代表达成协议,并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支付工资期限的情况下,才可以延期支付职工一个月的工资。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不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明确离职原因。员工基于上述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辞职申请书中明确离职原因,明确离职原因,并保障其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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