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由于人们相处过程中各种交易的复杂性,需要用合同来规范。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生效后,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本案中,被告因违约而未按时付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拖欠付款是否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原告拖欠交货又如何能归咎于被告?接下来,我们看深圳律师黄晓阳如何化解这些问题,追回逾期付款的货款及违约金。
【基本案情】
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A公司。
本案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黄晓阳律师。
被告(反诉人)深圳B公司。
案件概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份书面购货合同,分别是:1、2014年2月13日,原告签订了编号为xx84的购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主板贴片组件等,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日期为:2014年3月15日前交货,如被告未能及时提供材料,交货时间可顺延。2、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x12的购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主板贴片组件等,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时间是:自2014年12月底开始分批交货,2015年1月底前全部交货。如被告未能及时提供材料,交货时间可顺延。关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2015年3月初(3月1日至3月15日)支付货款。3、2015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48号《购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主板贴片组件等,合同价为人民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时间是:根据被告实际交货要求通知。关于违约责任,三份购货合同中双方达成如下约定:原告逾期交货的,应按逾期交货部分的货款每天向被告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承担被告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按每天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生产模块,被告应当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所欠原告货款本金为:原告发货总价款为 元,被告已支付 元,扣除龙岗租金后,被告尚欠 元。因被告拖欠货款及违约金问题无法协商解决,为维护自身利益,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偿被告货款及违约金。
[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B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A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
2、被告深圳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至2017年5月2日的罚款36元;

3、被告深圳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A公司支付2017年5月2日以后逾期付款的罚款(本金20万元,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原告深圳A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深圳B公司支付延迟交货罚款人民币19元。
4、驳回原告深圳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深圳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黄晓阳律师认为:
1、本案的难点和突破点在于:被告延迟付款是否属于防御行为?原告延迟交货行为如何能归咎于被告?
由于被告B公司辩称其拖欠付款属正常抗辩,其依据是原告A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在先违约且拖欠付款的事实,被告以延迟交货为由反诉原告,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137万元。本律师在了解实际情况并反复研读案卷后,决定从A公司交货的前提入手,以B公司需要向A公司提供组装医疗器械所需的医疗模块为前提,将未能按时交货归咎于B公司未及时提供材料,并按照合同约定对质量不合格的货物进行了免费维修。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告在合理期限内补货,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
2、本案当事人获得的利益为:
在对方主张延迟付款是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本律师经过对涉案材料的反复调研以及庭审辩护,成功为A公司挽回了人民币万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0.36元。
【本案结论】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签订生效,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产生违约金。因此,合同的具体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双方需要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审阅,签订合同后认真履行。如果遇到合同纠纷,不要慌张,及时请律师介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