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贷款担保费是多少钱?民法典对担保的规定有哪些?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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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贷款担保费是多少?

贷款担保费是按照不同公司的标准来定的,通常不是固定的,主要由风险决定,不同的贷款产品、不同条件的借款人,担保费通常都不一样,当然不同的担保公司收取的费用也是不一样的。无抵押贷款的担保费最高,因为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抵押物,而担保公司基于信用担保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担保费较高。总之,贷款风险越大,担保费越高。良好的信用、充足的抵押物有助于减少贷款担保费。审查费为担保申请金额的3‰,金额不足3000元的,预收3000元,初审阶段经过慎重审查而终止的项目,预收1000元。

二、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的,担保债权人依法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在借贷、卖物等民事活动中,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保证。反保证的设立,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定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义务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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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债权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保险金、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也可以提存。

第三百九十一条 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债权人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以财产和人身同时担保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对担保财产的实现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以财产出质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财产实现质押债权;第三人以财产出质的,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实现质押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赔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务消灭;

(2)担保物权的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我国法律关于贷款担保的具体情况,相关事宜的处理可以严格按照实际担保事项进行,如果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可以咨询律师进行法律界定,达成共识后再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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