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借贷资金应当为贷款人的自有资金。但有的贷款人的借贷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这种情况下借贷合同是否有效?贷款人要求返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阿城区法院快审庭法官周小丽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付某与被告胡某原为朋友关系,原告付某与外人何某原为夫妻关系。2022年9月15日,胡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付某借钱。付某以转账方式交付贷款,贷款资金来源于何某以自有车辆作抵押向哈尔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行)贷款。胡某向付某开具了一张本票,本票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本票上注明的贷款金额为贷款本金加按某行车贷利息标准计算的利息之和(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3日)。期限已到,胡某迟迟不愿偿还贷款。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按照本票上的借款金额偿还贷款。
审判长认为,涉案借款的资金来源是从金融机构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从金融机构借款后又重新借出的。”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如果胡某从傅某那里借了钱,就应当将钱返还给傅某。关于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上文所述,双方的借款关系无效,双方就该部分借款约定的利息在法律上也无效。因此,本案贷款的资金占用费应按照贷款交付日2022年9月15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
宣判后,法官和司法助理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解答疑问。目前,该案已结案。阿城区法院始终积极推行以案释法制度,坚持“让当事人听得懂、服得服”的审判理念,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立场和感受,努力把“公平、效率”的法律价值追求转化为依法积极履职的理念,形成了“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有力实践。
法官后记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理解: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时,往往会涉及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本条款明确规定了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一方当事人在该情形下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支付资金占用费的方式。
一方面,如果占用资金的一方对于合同约定的上述情形的发生没有过错,则资金占用费应当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不会让过错方承担不合理的负担。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则利率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这也强调了责任和后果的对应性。
同时,该条款还兼顾了双方相互负有返还义务的情形,支持同时履行,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对于标的物已占有并依法使用或可以使用的情形,还允许相关费用的抵扣,为实际情况提供了灵活合理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