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
1)劳动者主动解除或撤销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原则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违法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撤销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违法时,用人单位不应支付。
经济补偿的适用原则:
1)劳动者主动解除或撤销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原则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
2)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适用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在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违背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令、命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种情形均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些案件都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经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八)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作原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10)劳动者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九至第十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