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受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文读懂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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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雇员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如何治疗,如何享受工伤医疗救治?

员工因工受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的,应当给予治疗,并享受工伤医疗救治。

医护人员救治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如果工

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工

伤职工不享有工伤医疗救治权,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措施进行治疗。

符合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办理的工伤康复费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 如果员工因工伤残被认定为1级至10级残疾,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因因工残疾被认定为伤残等级的,应根据伤残程度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 一次性伤残津贴:1 级至 10 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为:27 个月、25 个月、23 个月、21 个月、18 个月、16 个月、13 个月、11 个月、9 个月和 7 个月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受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工资,本人的工资高于总体规划区域员工平均工资的300%,按总体规划区域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员工工资低于总体规划区域员工平均工资的 60% 的,按总体规划区域员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2) 伤残津贴:员工因工伤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员工应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应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一至第四级标准为 90%, 他或她工资的 85%、80% 和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受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金补足差额。

如果员工因工作残疾而被认定为 5 级或 6 级残疾,应保留与雇主的劳动关系,雇主应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按月向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五级残疾按劳动者工资的70%,六级残疾按工资的60%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全部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雇主应补足差额。

(3)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员工因工伤残被认定为5级至10级残疾的,经员工本人申请,可以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22个月、18个月。 分别根据解散或解雇时员工在上一年整个地区的平均月薪计算 13 个月、10 个月、7 个月和 4 个月。员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额外支付 50% 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

(4) 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如果员工被认定为 5 级或 6 级残疾,应由员工本人提交;7级至10级残疾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上一年整体地区的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残疾就业补贴,分别为36个月、30个月、20个月、16个月、12个月和8个月。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岁的,按照规定降低。

(5) 生活照护费:受伤职工经伤残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护的,应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照护费。生活照料费按照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完全不能自理的,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或者不能自理的,标准为总体规划区域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21. 在工作中死亡的员工的近亲属享有哪些福利?

如果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1) 丧葬补贴:上年度整体地区员工平均月薪的 6 个月。

(2) 受抚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向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因员工因工死亡而无法工作的亲属支付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月 30%,独身孤儿或孤儿每月 10%。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在工作中死亡的雇员的工资。

(3)一次性工伤死亡补贴: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2 年,与工相关的员工一次性工伤死亡补贴为 948,200 元。

残疾职工在停工停薪工作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待遇。一

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职停职期限届满后带薪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2. 受伤员工停工期间和工资保留期限及其福利的确认员工因工伤事故受伤

或患上职业病,因工伤需要停工接受医疗救治的,停工停薪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无薪休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亡严重或者情节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伤评估后,暂停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停职带薪期满后仍需就医的,应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受伤职工不能自理,在停工期间需要带薪护理的,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23. 工伤基金是否用于支付受伤雇员的住院餐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这员工因工伤住院治疗而支付的

伙食补贴,以及受伤员工在总体规划区域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交通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办机构批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4. 如果雇员再次受伤,他/她是否仍可享有一次性伤残津贴?

答:员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期间多次工伤,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之伤残等级,得一笔伤残补助。

25. 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满意,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否会影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

26. 受伤工人被纳入康复范围的条件是什么?

(1) 员工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伤害相对稳定,尚未进行评估,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2)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有损伤(病)变和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确认具有康复价值;

(三)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3〕30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27. 工伤康复期间,哪些费用不得纳入工伤保险基金?

(1) 生活必需品费用;

(二)非因工受伤及其并发症和并发症引起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

(4) 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费用;

(五)工伤康复期满或者期满后拒不离院所发生的费用;

(6) 因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和康复费用;

(七)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28. 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工人可以安装哪些辅助设备?

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员得配备义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29. 对于因工受伤并接受残疾评估的雇员,生活护理费用的标准是多少?

伤亡职工经伤残评估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需要生活照顾者时,应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照顾费。

生活照顾津贴按照三个不同的等级发放:完全不能自理、一生大部分时间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总体规划区域内员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 50%、40% 或 30%。

30. 如何享受工伤复发的治疗?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确认需要治疗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31. 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单位内缴费的人,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发生事故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伤事故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已按项目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规定》。

32. 如何界定已故雇员亲属的赡养费是否符合条件?《关于职工

因公死亡的抚养人范围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职工因公死亡的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尚存的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存在抚养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父母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 3 条规定,前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的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抚养亲属抚恤金:(1)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2) 已故雇员的配偶(男性)至少年满 60 周岁,女性至少年满 55 周岁;(3) 已故雇员的父母男性至少为 60 岁,女性至少为 55 岁;(4) 已故雇员的子女未满 18 岁;(5) 已故雇员的父母已去世,且其祖父或外祖父至少年满 60 岁,外祖母至少年满 55 岁;(6) 已故雇员的子女已去世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其孙子女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7) 已故雇员的父母已去世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

33. 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转让,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由继任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继任单位到当地机关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34. 签约经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动者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5. 借调期间谁负责办理工伤保险?

职工在借调期间因工伤事故受伤的,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方式。

36. 企业破产时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破产的,应当缴纳破产清算时应由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待遇。

37. 如何处理雇员与雇主之间关于工伤福利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38. 用人单位的职工本应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未缴纳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缴纳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

39、东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东营市工伤保险协议项下医疗服务机构名单(48 家)。

1. 东营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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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3. 东营市中医院(东营胜利医院)。

4. 东营红港医院

5. 东营市大名中医医院

6. 东营和德医院

7.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89 医院

8. 山东省职业病医院

9. 东营区人民医院

10. 河口区人民医院

11. 河口区中医院

12. 东营市河口区麻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3. 东营市第五人民医院(垦里区人民医院)。

14. 广饶县人民医院

15. 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

16. 广饶县中医院

17. 东营骨科医院

18. 东营同安胸外科医院

19. 利津县中心医院

20. 利津县中医院( 's )。

21. 滨州湖滨爱儿眼科医院

22. 东营仁爱医院

23. 滨州市人民医院

24. 河口区第二人民医院(原古岛医院)。

25. 胜利石油管理局沿海医院

26. 滨州市人民医院滨南医院

27. 东营区中心医院(原盛北医院)。

28. 东营胜利中医院

29. 东营区中医院

30. 东营区妇幼保健院

31. 东营市供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2. 东营济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3. 东营东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4. 东营胜利圣东医院

35. 东营金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6. 东营伐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7. 东营市县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8. 东营市汽车维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9. 东营机械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0. 兴隆街道办事处东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41. 滨州市人民医院建乡医院

42. 东营区人民医院牛庄分院

43. 临沂县中医院(临盘院区).

44. 山东北大医学院鲁中医院

45. 龙口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6. 博兴县第二人民医院

47. 龙口市人民医院

48. 河口区妇幼保健院(原河口医院)。

东营市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服务机构名单(8 例)。

1. 东营市人民医院

2.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3. 东营市中医院(东营胜利医院)。

4. 东营市大明中医医院

5. 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

6. 东营骨科医院

7. 东营市康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康润中医医院

8. 东营盛阁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东营盛阁康复医院

东营市工伤保险协议项下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名单(6 个)。

1. 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2. 山东恩德莱假肢矫形有限公司

3. 山东省南山医院

4. 东营市新生儿义肢矫形器装配中心

5. 山东天问义肢矫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6. 友邦康复服务(山东)有限公司

40. 各县、区工伤保险单咨询电话

市政

油田

东营区

河口区

垦里区

广饶县

利津县

开发区

东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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