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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为何难以认定企业犯罪?
传销犯罪研究(上)
“李律师,我是公司的常务副总裁,主要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一些公司内部业务文件的下发,公司会议的组织筹备,公司办公环境的维护等工作,只负责公司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从不参与公司对外的经营活动,不干涉公司业务。”
该公司涉嫌传销,但我既不知情,也不参与其中。
我们的案子算不算企业犯罪?我能不起诉吗?”
在传销案件审查阶段,当事人在与被拘留当事人见面时,讲了很多上述对话,从中不难感受到当事人的焦虑、不安和疑惑。当事人提出的两个问题有一定关联。本文主要探讨传销案件中的企业犯罪问题。
在正式开始讨论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个前提:传销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否可以由组织实施?
找到答案并不难,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单位犯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我们只要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中,是否规定了单位犯罪就可以了。
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乍一看,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罪,但该罪属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因此也应受到第231条的处罚,即“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结论是:
传销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可以由组织实施。
1、传销犯罪在实践中如何与单位相结合?
从立法角度看,刑法规定组织可以实施传销罪,那么在实践中,传销罪与组织是如何结合的呢?
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我们将涉嫌传销犯罪的单位(公司)分为三类:
1. 空壳公司、虚假公司和道具公司
在实践中发生的传销活动中,“空壳公司”和“假公司”可分为自行虚构(无中生有)和已被证实虚假(冒用公司名称,销售与实际不符的产品)两种。
前者,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仅仅依靠网络传销平台等网络即时工具的传播,公司本身是虚构的,根本查不到任何相关注册信息;
对于后者,该公司仅仅是传销人员嘴里的噱头,公司名称、经营地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工商、税务登记等关键信息都能查询到,但却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可以证明是虚假的。
例如在“XX宝”传销案中,“XX宝”平台自称在中部某省通信管理局网站注册,但实际上并无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亦无固定经营场所,所能销售的商品完全依靠“XX宝”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本身就是一个虚构的道具公司。
又如“XX币”虚拟货币传销案,传销组织声称“XX(国际)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是传销组织者以虚假身份在境外注册成立并向其成员大肆宣传的,经核实,该公司并无实际办公场所和人员,亦无实际经营,为一家被证实为虚假的道具公司。
2. 经营传销业务的公司
此类传销组织由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人员的实体公司经营,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住址信息真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执照真实,有实际销售商品和经营项目,有真实投资,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一致或相差不大。
但该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却借用实体公司的名义,从事网络传销犯罪活动。
例如在“直销保健品行业”一案中,涉案公司一般为持有合法直销牌照的实体公司,其工商登记信息、税务信息均可查询核实,公司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均已登记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但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却以公司名义从事传销活动。
例如某商场消费者返利传销案,经调查发现,该营业执照确为某控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住所及实际经营范围与商场平台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三)既有假冒、传销公司,也有合法的集团公司
本案中传销组织者设立的集团公司的公司资质、经营情况等,半真半假,合法与非法并存,甚至构成犯罪。
例如“A基金”理财传销案,M先生以其本人、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注册成立了100多家公司,经核实,除6家实际运营的公司外,其余均为空壳公司。
实践中,调查机关往往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涉案企业的性质进行认定。
线上信息包括: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企查查、天眼查等客户端,可以查阅企业的登记(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许可审批、年报、经营异常情况、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等。线下信息一般是通过暗访、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企业的性质。
上述单位犯罪与传销犯罪的结合模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能否以单位犯罪成功为传销犯罪辩护并从轻量刑?
二、单位犯罪辩护“本院不予接受”
实践中,在公司内或通过设立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大有人在。无论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在案发后,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在辩护中,往往提出“本案为公司犯罪”的观点,希望获得从轻量刑,但往往被法院以“本案为公司犯罪的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由驳回。为什么会这样呢?

通过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人犯罪+判决,可以查到聚法案件生效的刑事判决有42份,其中38份案件,虽然辩护律师提出了法人犯罪的辩护观点,但未被法院采纳。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通常以“依法不构成组织犯罪”为由不予受理。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形依法不构成组织犯罪:不存在组织、以实施犯罪为目的成立组织、组织成立后的主要活动、个人使用组织名称,实践中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依法成立实体(无实体)
如(2018)辽0302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所述:
2014年8月,被告人G经xx(已判刑)等人介绍加入某集团公司,并声称该集团利用全球交易套利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稳定、无风险的套利投资服务,托管盈利可获得2.6倍预期收益。
G等人在未核实美国HF交易群合法性和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熟人介绍、传播网络课件等方式积极招募人员,入群者需支付1.8万至3万元不等的现金购买交易群服务器账号,方可成为会员。
平台对加入会员按加入时间分为七个等级,发展下线会员可获得积分奖励、组织奖励等奖励,可通过奖金及推广制度发展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数量作为返佣依据,返佣比例从11%-21%不等。
辩护律师称:本案中,美国HF交易集团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规定只对组织者、领导者定罪,一般参与者不应当受到处罚。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美国HF贸易集团在中国有工商注册,本案不符合公司犯罪的特征。
(二)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
如(2018)粤1973刑初1408号刑事判决书所述:
2016年10月,C等人合谋利用“某某遗产”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随后,C等人找到某酒业公司(另案)代理人T,初步商定以三级分销模式合作销售酒类。经T介绍,其认识了某酒业公司(另案)实际控制人L,并最终在D市Z镇设立了“某某遗产”办事处。随后,其开始通过“静态投资理财”+“动态领导奖励”的模式推广传销模式。
法院认为:对于本案的犯罪主体,经审查,同案被告人C等人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例如(2019)浙090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
Y公司在Z公司设立某金融公司分支机构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某项金融投资,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传销活动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因此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
(3)成立后,主要活动是实施犯罪
(2018)新0203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载明:
经调查发现,被告人S当庭供认某和公司经营期间,家具交易额约达万元,其传销活动违法获利达万元,足以证明某和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故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
(2020)苏0812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书还载明: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是以M公司名义进行的,但M公司自成立以来直至事发被查明,其主要活动就是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因此依法不应作为企业犯罪处理,而应直接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四)利用组织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不为组织谋取利益
在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犯罪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使单位或者其大部分职工受益;而在个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大部分归个人所有,如果不是为单位谋利,而是为个人谋取私利,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应该定性为单位犯罪。
(2017)冀040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
Y商城的经营模式由H、L等人决定,违法所得绝大部分落入H、L等人手中,因此H、L等人打着单位幌子,利用单位名义谋取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例如(2018)桂0122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
经调查,被告人W的供述证实,R县J公司对公账户并未用于接收AO币,其本人也未以该公司名义投资AO币。J公司主营消毒产品及建筑业务,公司对公账户全部用于这些业务往来,与投资AO币无关。其投资AO币所绑定的银行卡用于投资AO币、收取返利、并将返利转给下线团队,用返利进行消费、购置房产等。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是个人以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组织犯罪。
类似案件还有(2013)粤中刑二终4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指出,上诉人X、Z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会员购买产品的款项均从上诉人X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收取,所有费用也都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结算,违法所得由上诉人X、Z私分。足以证明上诉人X、Z以S公司名义,主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依法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该单位仅有“名义”,并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也没有获得利润,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上述案件中,法院均以依法不构成单位犯罪为由,排除了单位犯罪的罪轻。这可以说是传销犯罪罪轻辩护的“痛点”。要解决这个痛点,认识到它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有针对性地去解决它。
3. 结论
如前所述,本文展现了传销犯罪与公司、单位相结合的几种模式,同时也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展现了单位犯罪作为传销犯罪中罪刑较轻辩护的“痛点”。
但本文的目的并非“劝阻”人们将法人犯罪作为辩护较轻犯罪的策略,而是希望避免法人犯罪成为传销犯罪辩护中无用的辩护手段。我们也希望通过分析法人犯罪与传销犯罪的结合类型,以及法院“不予采纳”的主要原因,提出更有说服力、更可行的法人犯罪辩护思路。
那么,如何才能为传销犯罪中的“单位犯罪”争取从轻量刑辩护呢?敬请关注本账号的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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