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向联合体支付工程款模式探讨
该联合体为临时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明确规定,联合体中标的,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项目应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向联合体支付项目款?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建设单位与联合体各方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会导致
付款方式多种多样,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向联合体付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两种模式
一是建设单位按照联合体分工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付款;
二、建设单位向联合体牵头方统一支付工程款,联合体牵头方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
付款后,将向其他会员付款。
不同支付模式下联盟成员间发票开具及资金流转关系
两种模式没有对错之分,只要最适合项目管理的模式
需要的是最好的模型。
建设单位应向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支付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这应该是最清晰的模式。
建设单位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按照此模型,建设单位就是设计单位。
直接支付设计费,并向建设单位支付施工费。
向建设单位开具相应类型的发票。在此模式下,联合体所有成员均
直接向建设单位申请付款,不存在相互之间转移或扣留资金的问题。
可避免财务束缚,减少财团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同时也会增加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量,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2、建设单位向联合体牵头方支付
在此模式中,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表支付各项工程款。
所有款项均支付给牵头方。牵头方再根据其他成员的分工支付相应的价格。
牵头方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其他成员应当向牵头方开具发票。
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第二种模式的远远多于第一种模式。
原因是,为了管理方便,建设单位通常要求统一向牵头方支付费用。
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避免多头管理,若联合体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管违约是否由牵头方直接造成,牵头方也可能被直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