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关于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通知指出,应审慎开展第三方合作,加强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如审计发现借款人以提供“过桥”资金等方式违规获取个人经营性贷款,或以“空壳公司”打包贷款,从事冒充人员资质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应立即终止业务合作,并将相关线索报告监管部门。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银保监局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会公告[2021]40号
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村镇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外国银行:
为坚持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防止个人经营贷款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现就加强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通知如下。
1.严格实行贷前调查。加强对客户资质和资信状况的审查,关注客户取得经营性贷款借款人资格的时间,对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提出申请的,审慎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注意对借款人首次还款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纳税资料。不得以抵押物价值评估代替对借款人收入的审核。对近期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或已购置住房的客户,应审慎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科学合理设置授信期限、金额和还款方式。

2.切实加强付款管理。严格执行委托付款制度,关注借款人委托付款对象的资质和背景,防止信贷资金划转至与借款人经营活动无关的账户。
3、尽职尽责做好贷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跟踪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关注借款人经营情况及变化情况。如借款人退出公司经营或通过转让股权等方式丧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4.完善合同约束机制。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时,应当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各类失信行为设置约束性或惩罚性条款,并向借款人充分告知。
5.审慎开展第三方合作。加强第三方合作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如审计发现第三方机构违规为借款人获取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过桥”资金、将借款人包装成“空壳公司”、中介机构存在资质违规等行为的,应立即终止业务合作,并将相关线索报告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将结合监管大数据,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对因信贷管理不善导致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
各位小伙伴们,对于此次事件的影响,您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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