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 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风险分析

2024-08-29
来源:网络整理

CAD(CASH)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做法,是货物发运后,出口商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付款的结算方式。

另一种说法是否是T/T付款,目前还不是很清楚。从它们的操作流程来看,它们有些相似,只是出口商往往把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再通过中间人转给进口商。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付款方式有三种:汇款、托收和信用证。前两者是商业信用,后者是银行信用。CAD属于汇款的范畴,具有商业信用的性质。采用这种结算方式风险较大。首先,进口商收到账单后付款,而付款是否履约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其次,虽然银行有时也接受这种方式,但做法并不相同。有的银行以D/P方式处理单据,有的则直接以CAD方式处理,毕竟这种结算方式不是托收。目前如何处理CAD业务,国际上还没有惯例可循,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庭,对各方而言,风险都难以预料。

CAD操作失误易导致外汇损失

国内某出口公司A公司向希腊某买家出口一批总额为美元的化工产品,包括:林丹,美元付款方式为D/A 90天;乐果,美元付款方式为50%D/A 90天。货物发运后,买家以美元支付货款,拒绝支付余款。因A公司已投保出口信用险,故委托中信保向境外追偿逾期的美元应收账款。中信保向境外追偿债务后,买家只承认美元债务总额,并以A公司承诺的合资及进口问题未解决为由,欲追究A公司责任;在扣除债权债务后,买家最终提出以美元清偿债务。

乍一看,这些损失(至少是部分损失)似乎只是由于买方信用问题和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造成的,但实际上,出口业务人员对国际贸易结算缺乏了解,才造成了出口汇款的损失。

我们先来看美元马拉硫磷,以50êD,50%D/A90天付款方式。无论何种付款方式,货物都只有一批,承运人只签发三份提单。由于货物价值的一半必须以加元支付,即买方必须先向代收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支付一半的马拉硫磷货款,并接受另一半汇票,方可取得装运单据,收取货物。

其次,由于以美元计价的林丹与以美元计价的乐果是一起装运的,使用了同一份提单、发票和报关单,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同时接受以美元计价的林丹总额,也就是美元汇票,才能取得乐果和林丹的所有权。

因此,A公司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其剩余债务应为:从运费美元金额中扣除50êD货款赎回部分和债务人偿还的美元金额后的余额,即美元,而不是A公司损失的美元。

A公司对此的解释是:“我们公司和很多国外客户都是采用CAD作为付款方式,而我们和国外客户通常将其视为T/T付款方式。因此,在CAD交易中,所有单据都不提交银行或邮寄,而是我们自己寄送,客户见单付款。因此,我们公司和客户认为CAD和T/T是同一种付款方式。”显然A公司混淆了CAD付款和O/A信用证付款的概念。

CAD 收集和 D/P 收集类似但不同

在有关专业教材对CAD术语的解释中,明确指出CAD的作业方式与即期付款交单(D/P)基本相同,有的教材甚至把CAD收款与D/P收款看作是同一项作业。

本案中,A公司误将CAD视为O/A信用证操作,自行向买方发送单据(包括提单),失去了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协助掌控货权的有利地位,增加了收汇风险,导致本来已经可以支付的货款打了水漂。而且,由于没有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收款,也就没有买方接受的汇票,间接导致A公司难以举证债务总额,也失去了依据《汇票法》追究买方责任的可能性。

尽量避免使用加元付款方式

虽然CAD付款方式出现得比较晚,但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销售合同中。由于现行国际《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只规定了“托收”这个较大的概念,并没有具体指出CAD付款方式应该如何操作,这导致一些外贸人员对CAD付款方式产生了误解。结果,相当多的案件都是由于相关外贸和银行从业人员不了解CAD付款操作规则,操作失误,导致风险失控,造成外汇收款损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意。

无论是否通过银行送单,都不能把三分之一的正本提单交给进口商。有些进口商会找各种理由要求出口商同意在无偿的情况下给与正本提单。一旦正本提单交给进口商,出口商的物权就丧失了。众所周知,三份正本提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其中一份生效,其余两份就自动失效。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安全措施之一,但保险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比较严格,对进口商的审批限额非常有限,如果采用远期CAD方式,不可能大规模推行。

采用保理业务,保障收汇安全。保理业务机制有两类,涉及四方当事人:一是保理机制,二是双保理机制。我国银行大多采用双保理机制。随着国际贸易交货方式中信用证比重的下降,保理业务机制将在我国出口贸易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保理机制的保障下,出口商可以采用对进口商更为有利的付款方式,如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

综合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理机制、进口商信贷等,扩大出口规模,实现规模效益。

通过银行提交单据时,应指示委托银行在给代收银行的说明函中注明在进口商付款后更改单据,并声明受合同约束,这实际上使CAD转变为D/P托收业务。

从企业利润角度看,出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收回货款,这是最浅显的道理,也很简单。但有时为了成交,一味答应外商苛刻的付款方式,最终货丢了,款也丢了。所以,在实际业务中,我们应尽量避免使用C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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